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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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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室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国家以《特种设备目录》形式规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仪器设备及其部件和配套装置。学校实验室涉及的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特种设备(不含气瓶)的购置、安装、登记、使用、维修、保养、检查、检验、改造、报废等环节,以及特种设备相关人员持证上岗和复审的安全管理工作。

属于特种设备的气瓶应从具有资质的供应商租赁或购买换气服务,由供应商负责气瓶的安全检验、配送和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买、报废气瓶。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根据特种设备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监管、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与指导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产管理处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为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使用实验室特种设备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直接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使用登记、经常性维护、定期检查与检验、人员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安全工作。

使用单位应逐台落实足够数量的特种设备安全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

使用单位应逐台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与管理制度,持证上岗,保证特种设备作业安全。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安全员与作业人员安全职责详见附件。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供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员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落实情况。

第三章 购置、安装和维修改造

第七条 使用单位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与制造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购置特种设备时,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察检验证明等文件。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并检验合格,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采用中文。进口的特种设备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第八条 使用单位在购置特种设备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未通过论证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地点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等。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要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原则上由制造单位负责,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许可。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安全员应及时将安全技术资料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的维修改造必须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维修改造完成,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单位安全员应及时将安全技术资料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按要求告知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取得开工告知后方可施工。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员应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开工告知。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将安全技术资料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员应及时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并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对原有的特种设备进行改造和修理。

第四章 登记、变更、停用、报废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供相应材料,资产管理处协助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使用标志,使用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使用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改造、维修、移装的,使用单位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提供相应材料,资产管理处协助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手续,办理完成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设置停用标志,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提供相应材料,资产管理处协助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进行自行检查,向资产管理处提供相应材料,资产管理处协助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的,还应按照定期检验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启用手续。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宜办理报废手续,配合报废处置工作。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合格或者安全评估后,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经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资产管理处协助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年限的,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办理报废手续,配合报废处置工作。报废完成后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供相应材料,资产管理处协助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使用与保养维护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并张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三)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安全员应逐台建立并及时更新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一)使用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五)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六)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七)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八)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九)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经常性校验、检修、维护与保养,做好定期检验,并做出记录。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六章 定期检查与检验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认真落实定期检查制度,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学校每年专项检查(或抽查)一次,使用单位每月自行检查一次,特种设备安全员每周巡查一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使用前后都要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检查和使用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整改。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资产管理处报告,安全总监应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取得定期检验报告。

未取得定期检验报告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对检验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在完成整改前不得使用。

第七章 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安全员与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证书作业项目与实际工作相符,方可从事相应管理与操作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在有效期满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复审,没有取得证书、逾期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管理与操作工作。

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审合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及时将证书复印件交至资产管理处备案。

特种设备安全员与作业人员原则上为学校教职工,不得为学生。

第八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制定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及时疏散危害区域内人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应急处置措施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事故发生的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以书面形式记录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条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单位及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具体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与奖励规定(试行)》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5年第3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校发〔2020〕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安全职责.docx

附件2.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员安全职责.docx

附件3.实验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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