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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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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京教工〔2014〕39号)、《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25〕11号)及《北京科技大学章程》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学校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学校综合改革、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合法权益;推进民主建设,促进校务公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北京科技大学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关系;教育和引导教职工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和教代会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考核等方案;其中涉及人员评聘和奖惩的实施细则,在审议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决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有关规章明确规定的事项,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党委要重视和支持教代会工作。将教代会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和研究教代会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在《北京科技大学章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把推进教代会工作与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结合起来,确保教代会制度和职权的落实。
第七条 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研究学校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教代会意见;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八条 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教育引导教职工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中心工作献计出力。在党委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会务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正确行使职权,落实教代会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大会情况通报教职工。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二级党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或二级单位教代表直接选举产生。代表比例不低于5%;代表构成需照顾学校各方面人员,教学、科研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高级职称及以上职工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在全体正式代表中,少数民族、女教职工、青年教师和民主党派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相关单位的部门工会参加选举。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或二级单位教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二级教代表票数过半方能当选为正式代表。代表的选举,要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由单位分工会按分配名额组织选举,选举可先差额产生候选人,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直接进行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10%。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并适当考虑劳动合同制工会会员,均有当选代表的资格并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严格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二)在本职工作岗位中发挥骨干作用。具有主人翁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精神,关心、支持并积极投身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上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三)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民主作风。具有较强的议事履职能力,能够深入调研学校发展中的热点难点,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提案;在学校的民主建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代表教职工利益方面发挥作用。
(四)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广泛联系群众,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善于沟通协调,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有效凝聚共识、化解矛盾。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资格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代会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以保留。
2.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后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4.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5.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教职工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备案。
(二)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请。
2.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
3.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十六条 教代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教代会根据需要邀请离任校领导、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现任校领导、各部门各院系领导、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院士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同时换届,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教代会分为换届大会和届内年会两类。换届大会五年一次。年度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若学校工作需要,可增加教代会专题会议;若遇重要议题,需三分之一代表提出要求,可召开大会或临时会议。教代会召开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二级党组织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1名,副团长1名,主持代表团工作。团长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
团长职责: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对学校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内容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将代表意见和建议汇总向主席团汇报,同时做好其他相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了解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反映。
第二十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大会主席团,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组成。
大会主席团主要职责:
(一)组织、主持会议。
(二)审议讨论学校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三)审议上一届教代会和提案工作报告。
(四)听取和反馈各代表团对大会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五)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六)起草大会决议并进行表决。
(七)主持大会选举,并产生新一届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各专门委员会。
(八)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常设主席团,常设主席团成员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人数是代表人数的10%左右。设团长1人,副团长1-2人,秘书长1人,主席和副主席由常设主席团选举产生,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常设主席团主要职责:
(一)主持教代会届内年会,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
(二)向教代会报告教代会工作和提案工作等情况。
(三)审议提交会议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
(四)听取各代表团对年会议题的建议和意见。
(五)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六)承担学校工会与教代会工作机构的部分职责。
(七)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常设主席团与专门委员会和学校有关机构协调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议题应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经常设主席团审议同意提交大会。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决议须有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相关程序。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办学监督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青年教师委员会和生活福利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由7-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专门委员会由教代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由各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
专门委员会职责: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议案,并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议案意见和建议,提交常设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和决定的依据;对教代会做出的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结果向常设主席团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处理;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报告工作;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联系,参与学校重大问题讨论、建议;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门委员会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五条 为适应学校分级管理的需要,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基层工会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通过常设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共同做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做好教代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六)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为教代会工作机构和大会召开提供经费和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校党发〔2021〕3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