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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微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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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学校微生物的使用,保护实验人员安全、公众健康和国家生物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教学、科研活动中使用发酵菌、酵母菌等非致病性微生物的采购、储存、使用、灭活、废弃物处置及相关实验室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统筹领导微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检查、监督隐患整改,联合开展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微生物实验室日常管理,开展风险评估、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实验用房责任教师是直接责任人,负责相关实验活动的安全审查和现场管理;项目负责人及指导教师负责对实验人员开展专项安全培训,落实实验现场管理。
第四条 开展微生物实验的实验室应当科学规划功能布局,实现操作区、清洁区、废弃物暂存区物理隔离;具备通风、消毒灭菌、冷藏储存、防鼠、防虫、防尘等基础安全设施;菌种应存放于专用柜或专用冰箱,建立完整菌种台账,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 进入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严格遵守实验室准入制度,熟悉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实验时应规范穿戴实验工作服、防护手套、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做好手部清洁消毒。
第六条 菌种来源应合法合规。菌种的采购、使用、销毁等应记录备案,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或携带出本实验室。对保存菌种应定期检查,发现污染、性状变异或不明原因失活等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七条 实验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防止培养物泄漏和气溶胶产生。发酵罐、离心机、灭菌器等关键实验设备,应当定期开展维护保养与校验。实验完毕后,及时对实验台面、仪器设备开展清洁与消毒。
第八条 菌种、培养物、培养基、一次性耗材等废弃物应先经高温高压灭菌或有效消毒无害化处理,再按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处置。严禁将未灭活培养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实验锐器必须投入专用利器盒存放。
第九条 发生培养物泄漏、环境污染、人员暴露或身体不适等突发情况,应立即停止实验,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并及时报告实验用房责任教师、指导教师、二级单位和资产管理处。不得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
第十条 学校定期组织监督检查,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开展日常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限期整改;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现阶段学校不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如有病原微生物使用需求,须事先向资产管理处申请,待学校出台病原微生物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实验。在上述条件全部达成前,校内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管理处
2026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