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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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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校园环境, 防治污染,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和居民身体健康,促进教学、科研、生产及生活活动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科技大学一切教学、科研、生产及生活活动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造成,谁担责”的原则,监管业务必须监管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学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环境保护的义务。全校师生员工和居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对污染与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监督、制止、检举和控告。
各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治、减少环境污染与破坏。对违反上级和学校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被执法部门追究责任的,责任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条 各单位应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和长远规
划,实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强化环境保护意识,采用与时俱进的管理技术与措施,将环境保护融入校园生活。
第六条 学校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任何单位与个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与北京市标准所规定的种类与限值。
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及环境技术专家、社会团体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校园环境保护与治理,包括校园环境保护咨询服务,校园环境情况的定期监测,校园环境保护及防治的科学研究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管理处、校医院、社区服务管理中心作为学校环境保护业务管理单位,负责学校环境保护具体工作。
各业务管理单位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包括:明确业务内环境保护工作划分,确定环境保护工作分管领导与工作人员;起草业务内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宣传环境保护政策,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环境意识;业务内加强与上级单位的沟通、联系与接洽,开展环境保护的交流与合作。各业务管理单位按照下列分工开展工作:
(一)资产管理处
1. 监督实验室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及环境保护验收;
2. 负责辐射工作场所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重新申请、变更及延续;
3. 组织全校实验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
4. 监督实验室实施污染治理措施。
(二)后勤管理处
1. 负责学校排污许可证办理;
2. 负责学校教学办公区绿化和清洁工作,组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与集中处置;
3. 负责学校食堂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水处置;
4. 负责实施锅炉污染物排放治理等;
5. 监督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及时清理和外运施工垃圾,监督管理修缮工程施工现场污染防治。
(三)基建管理处
1. 组织全校基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
2. 监督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及临时设施区域的垃圾分类,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清理与外运建筑垃圾及施工场地生活垃圾;
3. 监督管理基建工程施工现场污染防治。
(四)校医院
1. 组织校医院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2. 处理校医院排放的含病原体污水,并按国家规定标准排放;
3. 负责校园环境突发事件伤亡人员的救治及处置工作。
(五) 社区服务管理中心
1. 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实施学校社区绿化、清洁与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2. 监督学校社区施工产生的扬尘等大气污染及噪声污染,协调处理学校社区污染投诉事件。
以上分工随部门职能调整而相应调整;其他单位业务范围内存在排污的,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九条 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与治理项目有关的环境污染,并办理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组织实施或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投入使用前须办理验收手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条 禁止引进技术落后、浪费能源、污染严重等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项目和设备,应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现有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设备和设施要限期进行改造、治理,直至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治理后不能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停止使用并报废淘汰。
第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 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状态,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十二条 学校业务管理单位应掌握业务范围内污染物排
放情况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组织或监督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达标排放。
对污染排放未达标的单位或个人,学校业务管理单位有权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停止作业。
第十三条 学校业务管理单位应制订业务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校内各单位因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而排放、泄漏污染物,并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及时报学校业务管理单位,接受调查处理,必要时应上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主动配合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其他工作。
第四章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或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必须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科技大学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包装
物。提倡使用可重复使用、可降解的用具作为包装物,以减少污染的产生。
第十八条 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存放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 必须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严禁随意丢弃、掩埋、倒入排水管道或与非危险废物混放等。
实验室产生的废矿石、废混凝土、废旧钢铁、废旧原料及包装物等非危险废物,在不危害公众环境情况下,由实验室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处置。
第十九条 校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条 建筑装修产生的垃圾由产生单位或个人集中妥善处置。
第五章 土壤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学校范围内新改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含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被污染的土壤必须及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
第二十四条 学校范围内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向水体与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禁将实验室产生的油类、酸液、碱液、有毒有害废液及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等可溶性废渣直接排入排水管道、倾倒或埋入地下;
(二)严禁将清洗贮存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容器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水管道或倾倒;
(三)严禁利用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倾倒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严禁在砂石坑、滩地等低洼地排放污水,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污染物,或者以漫流方式排放污水;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六)各楼宇排放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排水管道;
(七)饮食服务单位排放的餐饮污水经隔油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排水管道;
(八)校医院排放的含病原体污水须经过消毒处理并符合国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后方可排入排水管道;
(九)锅炉房排放含热污水应采取降温措施,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后方可排入排水管道。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当建立防渗漏围堰和废水废液收集装置,避免可能污染水体的废水废液排入水体。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校内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第七章 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属于北京市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为燃料,不得使用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
第二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或恶臭气体的单位,必须安装净化吸收装置或采取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方可进行排放。
排污单位应定期对净化吸收装置或其他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修维护,以保证其正常运行。排放不达标的,进行限期治理或者停业整改。
第三十条 使用有机溶剂或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实验活动等,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和维修维护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十一条 学校饮食服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学生宿舍、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楼宇内,不得进行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第三十二条 学校燃气锅炉应当完成低氮改造,确保氮氧化物排放达标。
第三十三条 校园清扫绿化活动应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三十四条 实施基建施工或修缮工程产生扬尘污染的,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业务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防治扬尘污染:
(一)按照标准在施工工地设置围挡并维护;
(二)现场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应进行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临时绿化,对土方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
(三)天气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
(四)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可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行驶;
(五)水泥、石灰、砂土等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有效覆盖,不得产生扬尘;
(六)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及时运输处置,在场地内堆放的,应有效覆盖。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条件,密闭运输。
第三十六条 待开发建设用地有裸露地面的,业务管理单位负责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铺装。
第三十七条 校园内禁止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树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八章 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类噪声源(包括音响器材、发声设备、锅炉、电锯、车辆及其它动力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都必须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隔声、减声或消声措施,确保环境噪声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以保障学校范围内安静。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并采
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取得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夜间施工的批准文件的除外。
第四十条 禁止在学校范围内使用干扰他人的高音广播喇叭等高噪声器材,但属于下列情况者,允许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并应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以避免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一) 依法批准的大型活动;
(二) 课、工间操;
(三) 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四) 人防防空鸣笛。
禁止学校内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广告宣传、干扰周围环境。
在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及其他音响器材的,应控制音量,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和其他场所使用起重机械、机床等易产生振动、噪声的仪器设备必须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必须符合周围区域生活、工作环境的噪声标准。对噪声难于治理的,应转移噪声源。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辆进入学校范围内应减速慢行,禁止连续鸣笛,严禁在教学区鸣笛,严禁夜间鸣笛。
除特种车辆外,进入学校范围内的任何机动车辆禁止安装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
第四十三条 进行室内装修时,应择机并采取必要措施降噪,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 时至 14 时、18 时至次日 8 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北京科技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各环境保护业务管理单位按管理职责负责解释。原《北京科技大学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校发〔2003〕 30 号)文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