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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公共用房对外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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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房屋对外出租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 〕5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9号)、《教育部直属高校 、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指南(暂行)》等文件精神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18〕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用房,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归学校所有,除教职工住宅以外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建筑、构筑物等。
第三条 学校公共用房的对外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规定程序,将公共用房在一定时间内有偿提供给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公共用房主要用于服务教学科研、保障事业发展,要严格控制公共用房对外出租行为,原则上不得无偿出借。严禁对外出租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
为满足师生日常生活服务配套、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促进产学研发展、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需求,确需对外出租的,须经学校批准,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学校公共用房对外出租。
第五条 学校公共用房对外出租,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评估和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公共用房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公共用房对外出租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委托”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公共用房对外出租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学校公共用房对外出租的规章制度、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出租事项 、纠纷调处方案等重大事项。
学校校长办公会授权学校公共用房对外出租工作会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出租事项进行审批。工作会由分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召集,财务处、审计室、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集团)、北京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公共用房对外出租进行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公共用房对外出租管理规章制度;
(二) 根据学校实际和受委托管理单位申报,编制学校公共用房对外出租事项清单,并根据权限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公共用房对外出租工作会议审议;
(三)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履行公共用房对外出租报批报备工作;
(四)代表学校与受委托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用房对外出租委托管理协议;
(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出租房屋的租金价值进行评估;
(六)审核受委托管理单位提交的公共用房对外出租的招租材料和合同,并加盖“北京科技大学合同专用章(出租) ” ;
(七) 其他与公共用房对外出租相关的事项。
第九条 学校根据使用方向和房屋日常管理实际情况,委托后勤管理处(集团)管理师生日常生活服务配套用房的对外出租事项;委托北京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创新创业提供服务用房的对外出租事项,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其签订有偿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委托资产管理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学校产学研发展用房的对外出租事项。受委托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托管理公共用房的对外出租可行性论证、申报、报批报备材料准备等工作;
(二) 贯彻执行学校公共用房对外出租决议,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租金价值,对批准对外出租的房屋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及合同签订等事项;
(三) 代表学校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出租公共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
(四) 负责受托管理公共用房租金等费用的收缴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缴、催缴租金;
(五)负责监督承租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 负责房屋对外出租的合同变更和房屋腾退收回工作,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六) 建立受托管理公共用房对外出租台账,做好档案管理;
(七) 其他公共用房对外出租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公共用房对外出租的会计核算处理。
第三章 管理规程
第十一条 学校公共用房对外出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学校决策。根据学校房屋使用规划和要求,资产管理处定期汇总、编制公共用房对外出租事项清单,按照审批权限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公共用房对外出租工作会进行审批;
(二) 报备报批。履行学校决策程序后,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规定,及时向教育部、财政部履行公共用房对外出租报批报备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公共用房对外出租原则上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承租方和租赁价格,由受委托管理单位根据学校决策组织开展,确保出租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 承租方确定后,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及时办理公共用房对外出租合同签订事宜,并将拟订的对外出租合同、公共用房对外出租可行性分析报告、招租公告、评审材料、中租公告、承租方资质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从事食品经营的还需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报至资产管理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北京科技大学合同专用章(出租)”。
第十四条 出租合同应包括:出租房屋名称、租赁期限、使用范围、租金价格、交付租金时限、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五条 出租期限一般应在三年以内, 特殊情况提交学校讨论决定,最多不得超过五年。出租房屋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六条 受委托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取房屋租金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并及时与财务处核对租金收缴情况。
第十七条 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受委托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及时催缴应付款项,清退收回到期房屋。
第十八条 因学校规划和建设需要,对出租房屋调整或拆除时,受委托管理单位应提前三个月告知承租方,由承租方按时退回房屋,学校退回剩余的租金及保证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 按合同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 、监督检查及安全管理,确保房屋安全完整及合同正常履行。
第二十条 各公共用房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公共用房各项管理职责,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公共用房。
第二十一条 承租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不得擅自扩大经营或服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进行装修改造,确需装修改造的,须由受委托管理单位按规定协助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室、纪委办、监督检查室负责对公共用房对外出租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或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的 , 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进行问责或追究当事人、管理人员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属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使用学校公共用房的,按照公共用房对外出租管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4年6月28日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用房出租出借规范管理的通知》(校发〔2016 〕5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