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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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解释 独生子女家庭: 1.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2. 再婚夫妻双发再婚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 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 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 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符合上述独生子女家庭条件之一的; ② 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 ③ 女方年龄须在24周岁以上 说明: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不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关于晚婚的规定及奖励: 女满23岁、男满25周岁初婚的为晚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3天)外,增加奖励假7天。 育龄夫妇双方均为初婚。一方再婚或一方不到晚婚年龄的,不享受晚婚待遇。 关于晚育的规定及奖励: 已婚妇女满二十四周岁初育为晚育。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产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原则上是增加女方1月产假,如经双方单位同意,亦可由男、女双方或由男方使用,但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 再婚夫妇累计已有一个及以上子女的,女方即使是初婚、初育、年龄在二十四岁以上,也不享受晚育待遇。 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材料 1. 再婚夫妻 ① 申请人双方的书面申请; ② 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 ③ 夫妻双方的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 结婚证及复印件; ⑤ 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收据; ⑥ 再婚一方或双方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复印件; 2. 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后又自然怀孕: ① 申请人双方的书面申请; ② 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 ③ 夫妻双方的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 结婚证及复印件; ⑤ 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收据; ⑥ 原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合法收养的证明及复印件。 3.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① 申请人双方的书面申请; ② 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 ③ 夫妻双方的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 结婚证及复印件; ⑤ 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收据; ⑥ 该夫妻双方父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始申请表及复印件。 注:未办理《光荣证》或《光荣证》丢失的,应持夫妻双方及其父母的户口薄、夫妻双方及其父母单位或居(家)委会证明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l 一直居住在北京的少数民族,执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调入北京的,在调入前已经怀孕的,可以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调入前未怀孕的,一年内仍未怀孕的,原生育指标作废。 l 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育龄夫妇如果再婚,夫妻双方各按已有两个或多个子女计算。 l 涉外(包括港、澳、台)婚姻夫妻双方申请在国内生育子女,境外已经有子女的,须向所在区县计生委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 l 夫妻一方或双方有超计划生育行为的,原则上不得在生育子女。 l 对取得生育二孩指标的“农转非”人员,在下达“农转非”通知时,女方已经怀孕的,生育指标继续有效;尚未怀孕的,执行非农业人口政策。 有关奖励费得说明: l 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l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50%。原则上应该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有委托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农村居民有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l 退休后档案放回街道办事处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费和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由单位发给。 l 资金渠道问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l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而表示不生育的,在退出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需要重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在18周岁之内),按规定领取。 l 再婚夫妇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已经领取的奖励费不退。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l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l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费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已经领取的奖励费不退回。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l 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l 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效;父母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有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l 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l 被判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暂时停发。 l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已领取的全部退回现发放单位。 l 独生子女 父母的各项奖励和经济帮助,固定数额部分不上税,超出部分要上税。 l 独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一次性经济帮助。如果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03年9月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分期分批补发。 计生办 2009-03-16 1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