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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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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我校共有18个一级学科、52个二级学科招生,拟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530人左右(含各类专项计划),其中定向就业考生占10%左右。最终招生人数以教育部下达的规模数为准。

一、报考条件

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一)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3.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

(二)具体报考条件

我校博士研究生有三种招生方式:学士直接攻博、硕博连读、普通招考(含申请考核)。不同招生方式具体报考条件如下:

1.学士直接攻博方式

除满足“(一)基本要求”外,考生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工学或理学门类应届本科毕业生;

(2)本科在读期间无不及格科目;

(3)取得就读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

2.硕博连读方式

除满足“(一)基本要求”外,考生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申请人须为一年级或二年级在读学术型硕士生,具有学士学位,且入学方式为全国统考或者推荐免试;

(2)所申请专业应与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专业相同,原则上不跨一级学科。但所在硕士专业不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申请者,可申请相近的一级学科。

(3)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优秀,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所申请培养单位及报考指导教师认为确有培养前途。

3.普通招考方式

(1)公开招考

除满足“(一)基本要求”外,考生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①应届硕士毕业生(入学报到前须取得硕士学位;仅能获取“硕士学位”单证的非学历教育者及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须取得硕士学位后方能报考)。

②已获硕士学位人员(其中获得境外硕士学位证书者,须在报名截止日期前,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取得纸质认证报告)。

③已获得学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可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报考者另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Ⅰ 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起至博士入学之日),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

Ⅱ 修完与所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硕士学位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须提供加盖研究生培养部门公章的成绩单);

Ⅲ 近三年(从发表文章到博士报名结束之日)已在所要报考学科或相近研究领域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两篇以上(含两篇)的学术论文(署名前二名),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技进步奖(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前12名、8名、5名,省、部级一、二等奖的前5名、3名)一项。 

(2)申请考核

2017年我校继续扩大导师招生自主权,实行“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生,可以试行“申请考核制”的指导教师及培养单位请登录研究生院网站博士招生栏目查询“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申请考核制”考生除满足“(一)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获得硕士学位方式须为学历教育(即已获得或将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与硕士学位证书的研究生;获得境外硕士学位证书者,报名截止日期前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取得认证报告);

②报考类别为非定向就业;

③原则上至少拥有下列任一项英语考试成绩证明:TOEFL、GRE、WSK(PETS 5)、雅思、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国家英语专业考试;

④符合报考导师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考及录取类别

考生的报考类别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录取类别与报考类别一致,报名后不得更改,考生须慎重填写。

(一)定向就业

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的考生,不转人事档案、户口(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除外);录取后由考生及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与我校签订定向就业培养协议书,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回原单位就业。

现培养类别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如报考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应经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同意后方可报考。

(二)非定向就业

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考生,人事档案应转入我校。非定向就业学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

 

三、报名程序

所有考生报名时间:2016年12月1日-12月31日。

1.网上报名

我校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报名期间系统24小时开放,报名网址:http://yjsy1.ustb.edu.cn:8080/zsgl/bswb/。报名费200元,交费方式为网上支付。

2.提交材料

考生务必按要求真实、全面、及时提供如下材料:

①《2017年报考北京科技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硕博连读考生须同时提交《北京科技大学硕博连读申请表》;

②最后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入学报到前补交学位证书复印件;硕博连读考生提供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学生证复印件);

③身份证复印件;

④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书两份;

⑤硕士课程成绩单原件(“申请考核制”考生另须提供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英语考试成绩证明);

⑥硕士学位论文和评议书(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供硕士论文开题报告;同等学力报考者提供学士学位论文及评议书复印件);

⑦考生本人签名的科研经历简介(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科研计划及自我评价;

⑧同等学力报考者,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发表论文或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3.材料审核

网上报名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考生须将上述材料寄(送)至所报考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各培养单位联系地址及联系人见附件)。培养单位将按照教育部及学校规定时间,对考生报名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材料审查评价结果将作为录取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经培养单位审查不符合规定者或因个人原因未能将报考材料及时送达者,将不予准考。

                                                     

四、考试与评价

公开招考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学士直攻博、硕博连读及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考试仅考核一个阶段。

(一)考试时间

公开招考考生初试时间:2017年4月8日-9日。

所有考生(学士直接攻博考生除外)复试/考核时间:2017年4月10日-12日。

(二)考试内容

1.初试

初试(仅公开招考考生参加)以笔试方式进行,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笔试科目如下:                                  

①思想政治理论课(自然辩证法,应届硕士毕业生和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可以免试)。

②外国语。

③专业课(两门)。

2.复试/考核

所有考生(学士直攻博考生除外)均需参加复试/考核,培养单位将组织一般不少于五人的本学科副教授职称(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复试/考核小组,对参加复试/考核的考生进行综合考查。

①学术水平考查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参考考生申请材料审核情况,通过面试等形式考查考生专业基础知识、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等。

②外国语能力考查

包括听力、口语及专业外语等,测试方式由培养单位自定。

③综合素质考查

重点考察考生的创新能力、创新意识、研究潜质等。

④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查

主要考查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学习(工作)态度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查是博士生招生复试/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查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复试/考核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届时关注所报考培养单位通知。

3.加试                                                 

同等学力考生仅能通过公开招考方式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2门硕士学位课程,各专业加试科目详见招生专业目录。

(三)体检

体检统一安排在复试/考核期间,地点:北京科技大学校医院,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五、录取

(一)我校将参照考生的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初试和复试/考核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查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按照 “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

(二)考生的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录取类别与报考类别一致,录取阶段不作调整(考生报名阶段须慎重填写)。

(三)录取阶段,所报考培养单位将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公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四)被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均于2017年9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经北京市教委审核通过后,获得博士研究生学籍,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以普通招考、硕博连读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学士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5年。

 

六、专项计划

(一)联合培养

2017年,我校继续与钢铁研究总院、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及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等科研院所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考试方式采取“申请考核制”(网上报名时专项计划字段务必选择“联合培养”),具体招生专业及导师见“北京科技大学2017年与科研院所联合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与科研院所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第一导师为我校指导教师的,学费、奖助学金等事项均按我校奖助学金规定执行;第一导师为科研院所指导教师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享受我校助学金政策,学费及奖学金等政策按科研院所规定执行;第一导师为科研院所指导教师的,党团关系转入第一导师所在科研院所,住宿按科研院所规定执行,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档案材料、户口迁移按我校规定执行。

(二)2011专项

教育部专项支持“2011计划”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用于支持北京科技大学、东北大学及其它协同单位共建的“钢铁共性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主要招收来自于大型钢铁企业的考生。选择“2011专项”计划的考生,考试方式为“申请考核制”,报考单位为“钢铁共性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专项

    教育部专项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用于支持我校承建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选择“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专项计划的考生,考试方式为“申请考核制”,报考单位为“国家材料服役安全科学中心”。

(四)少数民族骨干计划

教育部“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用于支持民族地区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需取得省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并于2017年1月10日之前将《报考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单独寄/送至我校研招办。

 

七、学费、奖助学金

(一)学费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地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3]2587号),并经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我校2017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如下:

1.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学费1.0万元/学年;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学费1.5万元/学年;

2.学士直攻博研究生减免全额学费。

(二) 奖助学金

根据《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6〕39号)(如有修订,则按最新修订版执行),我校现行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如下:

1.助学金:非定向就业新生1.2万元/学年;

2.学业奖学金:非定向就业一年级新生均享受奖学金1.6万元/学年;

3.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奖学金或博士研究生助教奖学金:非定向就业新生1.2万元/学年;

4.定向就业研究生不享受奖助学金;

5.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进入二年级以后按照《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6〕39号)规定参评学校奖助学金。

我校奖助体系除上述基本奖助学金外,还包括国家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校长创新奖学金、三助岗位津贴等奖助学金。此外,学校还设立了宝钢奖学金、海天奖学金、中信—CBMM吴宝榕铌钢奖学金、山西建邦奖学金、美卓奖学金、金广-西南奖学金、泰纳瑞斯奖学金等奖学金。

(三)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费及奖助学金

1.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学费1.0万元/学年;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学费1.5万元/学年;

2.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与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同等标准。

 

八、住宿

根据《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住宿安排管理办法(校发[2011]36号)》(如有修订,按最新文件执行)文件精神,进校学习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及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学校安排住宿。进校学习的定向就业研究生学校仅提供入学后第一学年的住宿。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类别研究生学校不安排住宿。

 

九、合作培养 

    我校与德国亚琛工业大学、美国橡树岭国家实验室、英国牛津大学等120余所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并开展了实质性的合作。

2017年,我校继续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优秀研究生到国外一流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有攻读学位意向的考生,经所报导师同意,在入学考试报名时提出申请。入学后,达到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拔条件的考生,经学校推荐,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审核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在2017年派出。未派出的考生作为普通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学业。申请条件和相关实施细则可在我校研究生院主页“公派留学”栏目及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查询。

 

十、特别提示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考生须提前登录“学信网”查询本人学位、学历、学籍信息,上述信息存疑者应至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认证;存疑但未按规定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者,不予录取。

2.应届毕业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位学历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3.对在报名或考试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考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还将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4.对在招生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将其作弊情况通报所在单位,我校将不允许其参加下一年度的招生考试。

 

十一、专业目录说明

    1.带★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中科院或工程院院士。

    2.带△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为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

    3.带▲的二级学科为一级学科授权范围内自主设置的博士学科。

    4.带★的一级学科为一级国家重点学科;带★的二级学科为二级国家重点学科。

    5.带☆的一级学科为一级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带☆的二级学科为二级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

 

本简章如有内容与教育部最新政策冲突,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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