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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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05]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校党(校)办(法律事务中心)、纪委、研究生院、教务处、保卫处、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委员。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校团委。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小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四)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及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处理。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项与理由;
(三)相关文件和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申请人的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查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十条 受处分学生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
第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可以中止执行。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
第十三条 申诉的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是申诉人提出召开复查会议要求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询问申诉人、做出该处理决定的部门的意见。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采取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秘书长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查会议。
复查会议是否对外公开举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秘书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查会议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秘书处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书面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另行安排复查会议时间。
第十七条 复查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陈述;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就事件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
(六)申诉人做最后陈述;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八)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复查决定做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申请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需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并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可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一)不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如需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研究后的处理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复查决定由秘书处直接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直接送达复查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日
校发[2007]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保证学生违纪行为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我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校学生受到拟开除学籍处分时,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听证。
对本校学生因违纪行为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未经学校学生处分听证程序,不得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当事学生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前款所指的“本校学生”是指我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等。
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应当依本规则程序进行,不得违背社会的善良风俗和当事学生的民族习惯。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申请要求听证不公开进行,是否公开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参与情况下,通过言辞辩论进行,全面、公正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在不影响当事学生课程学习的合理时间、合理地点进行。学生违纪处分听证使用普通话。学校为不懂普通话的当事学生监护人、留学生提供翻译。
第七条 学校监察部门有权对听证活动进行监督。学生及教职工有权对听证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学校监察部门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听证组织部门及听证人员
第八条 听证会由校长办公室组织。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在听证程序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听证申请、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及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受理听证的书面决定;
(二)对决定受理的听证,确定时间、地点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拟定听证会的主持人、听证评议团组成人员名单,报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分管副校长批准后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评议团组成人员;
(四)作出听证公告;
(五)受理旁听申请;
(六)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安排的与听证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听证会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评议员、听证会主持人。
第十一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校长或经过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在听证评议员中指定。
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调查的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会主持人。
听证会主持人履行以下职权和职责:
(一)主持听证准备阶段活动;
(二)决定并宣布中止、延期、终止或结束听证;
(三)主持开庭听证,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四)向听证参与人就听证的实体与程序问题提问;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教师、工会组织工作人员、学生以及学院相关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等均可担任听证评议员。但对听证申请人进行调查的职能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评议员。
听证评议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申请人和调查人员对违纪事实所作的陈述、介绍以及双方的质证、辩论意见;
(二)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向申请人、证人和调查人员发问;
(三)对所听证的事实作出评议意见。
第十三条 举行听证会的,由3至5名听证评议员组成听证会评议团,其中应当有1名听证评议员来自申请人所在的院系。
第十四条 听证书记员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指定担任听证记录。听证书记员应当保守与听证相关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学生违纪案件调查人员;
(二)当事学生及其代理人;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及其他有关的人员。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和当事学生是听证当事人。
当事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本规定申请回避;
(二)依照本规定申请听证不公开进行;
(三)提出事实证据或规范依据,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席听证;
(四)经听证员准许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提问;
(五)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六)委托1至2人代理其出席听证;查阅复制案件材料,核对听证笔录,请求修正听证笔录中的错误记录。
当事学生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听证参加听证;
(二)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和其他当事人的提问;
(三)遵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当事学生委托的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享有当事学生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除享有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以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听证参加听证;
(二)如实陈述所调查的违规或违纪事实,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和其他当事人的提问;
(三)遵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第十八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听证参与人。
听证参与人有如实陈述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听证参与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听从听证员的指挥。
证人、鉴定人员不得旁听听证会;询问证人、鉴定人时,其他证人、鉴定人不得在场。
第四章 听证准备
第十九条 负责学生违纪行为调查处理的机构拟对违纪学生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依据本规则必须适用听证程序的,应当制作《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告知书》应当送达当事学生,并同时报送校长办公室。
接受告知的当事学生应当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如不签字,视作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条 当事学生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其本人或委托他人代为向校长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书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交《听证申请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当事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委托申请的应提交由其本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当事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书》的,校长办公室应当受理并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并交付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室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会评议团组成人员名单并报请校长或经过校长授权的副校长批准,同时提请校长或经过校长授权的副校长指定听证会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在校长或经过校长授权的副校长指定听证主持人后的次日,校长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听证会主持人和听证会评议团组成人员准备参加听证会,并通知违纪行为调查部门将调查材料的复印件等送交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收到调查材料后的五个日工作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会三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听证评议员。由当事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除涉及申请人和案件涉及人员隐私的,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当事人申请人可以申请听证不公开举行,申请人申请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申请听证时一并提出书面申请。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由校长办公室公告听证申请人的姓名、案由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姓名。
第五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开始前,主持人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准时到场参加听证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由主持人宣布听证程序终结。
(二)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前两天书面提出,由校长办公室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予延期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决定延期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改期举行,并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程序。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听证会评议团组成人员没有到会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另行安排听证会的时间,并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程序。
(四)申请人和评议团到会情况符合条件的,由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校长办公室决定。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评议员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三)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申请人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四)申请人进行陈述和辩解,可以提交相关证据和证人;对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
(五)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进入评议程序。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二十九条 进入评议程序后,听证评议员应当立即在听证主持人的召集下,就听证事宜(违纪事实、证据的效力、规则适用等)做出评议。听证评议中,如评议员能够就听证事实形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主持人负责形成评议的书面意见,由全体评议员签名;如评议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则由评议员分别作出评议意见,由其本人签名后交主持人。
事实复杂,影响重大的,主持人也可以决定延期召集评议员作出评议意见。
第三十条 听证评议意见应当由主持人在举行听证会的次日交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及时将听证评议意见交付校长或经过校长授权的副校长。
第三十一条 所有听证活动均应当记入听证笔录,并经过申请人和调查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时提出的证据,作为听证笔录的附件。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听证笔录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听证主持人提出,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双方当事人当场修正,或附记于听证笔录。
听证会所形成的材料应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未经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场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听证权,由主持人宣布听证程序终结。
第三十三条 听证评议意见是学校作出处分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均指学校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听证基本费用由学校承担,双方当事人因举证、鉴定、委托代理人等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2007年4月18日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即日起执行。对本规则生效前发生的违纪事实进行的调查不适用本规则。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