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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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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发布《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等: 4400/·年;二等: 3300/·年;三等: 2200/·年。

第四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3300/·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个人申请、学院推荐、综合评定”的评审方式。

第七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以及其他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内的其他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照10个月平均发放,学校按月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每年1110日前,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年度评审情况及受助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校发〔201750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22年6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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