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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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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发〔2019〕2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及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为组长,班导师、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导师、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子女上学、就医等)为主要认定依据,综合考虑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和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九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认定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确保认定全过程公平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双方)失业,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的;

(三)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稳定经济收入的;

(四)家庭背负债务导致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五)来自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地区,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的;

(六)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所述情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重点关注。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孤儿、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四)家庭享受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六)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

(七)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可以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恶意提供虚假家庭生活及经济信息的;

(二)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高档烟酒或其他高档消费品的;

(三)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的;

(四)非正常原因在外租住民房,经常到营业性网吧、酒吧、会所等消费的;

(五)由于家庭投资性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六)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五条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向在校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向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在校学生发放《北京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生入学前后,学校向新生讲解国家以及学校各级各类资助政策,讲解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办法和流程,开展新生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监护人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各年级、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北京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他材料,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经过民主评议,确定本年级各类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初审通过的《北京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校学发〔2010〕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处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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