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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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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北京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均适用本规定,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处理违纪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在处理过程中,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违纪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

(二)多次违纪;

(三)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学校声誉;

(四)涉外活动违纪;

(五)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能及时承认错误,态度端正,检查深刻;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

(三)在校期间表现优异。

第十条 处分期限和影响:

(一)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起始时间自处分决定下发之日计起。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般设置6个月处分期限,处分期限到期后综合考核学生在校表现,按照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设置为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按规定程序解除察看;表现优秀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可提前解除察看,但期限不少于6个月;表现差的,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距离学生完成学业时,学生受到处分时间未达到相应处分期限的,处分期限至学生毕业或结业离校之日止;

(四)受处分学生原则上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参评奖学金,不授予校内综合性荣誉称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决定宣布第二个月起停发助学金、贷学金;学生从学校批准下达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和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未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无故旷课,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4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6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五个工作日以内给予警告处分,五至十个工作日以内给予记过处分;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一)发放试卷时未将禁止携带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包括书包、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自备草稿纸等)

(二)发放试卷时未坐在规定的座位;

(三)考试过程中未经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物品;

(四)考试过程中手机发出呼叫声;

(五)除外语听力考试应使用统一要求的耳机外,考试过程中使用耳机 (包括手机、MP3等电子设备的耳机)

(六)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不按要求填写姓名、学号或考号;

(七)其他应及时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的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其试卷为无效试卷,成绩记为零分:

(一)使用蓝色、黑色之外的书写工具解答试题;

(二)上交试卷不填写姓名、学号或考号。

第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

(二)有第十三条所列违纪行为,经纠正、批评教育无效;

(三)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为零分:

(一)考试过程中为他人偷窥、抄袭提供方便;

(二)考试过程中任由他人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且不报告;

(三)考试过程中偷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四)使用规定之外的纸张解答试题;

(五)在试卷规定区域以外书写姓名、学号或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六)未经同意,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八)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成绩记为零分:

(一)考试过程中的各种夹带行为 (包括身边放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存储相关资料的手机等电子设备,身体或周边物体上写有考试相关内容等)

(二)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答案;

(三)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或答卷或草稿纸;

(四)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电子工具或通讯设备;

(五)在考试过程中以各种方式传递或接受考试答案;

(六)教师批阅试卷时发现的雷同答卷;

(七)扰乱考场、评卷场所工作秩序;

(八)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不得继续参加考试,成绩记为零分。触犯法律、法规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一)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考号等信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资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替他人考试,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请他人代替考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伪造证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四)参与盗窃、出售试卷,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五)购买盗窃试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利用通信软件、通讯工具等组织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存在金钱交易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伪造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剽窃、抄袭、伪造科研数据,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或请他人代写论文或为他人撰写论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其他违纪行为和处理

第二十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先实施打人行为,未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后实施打人行为(正当防卫除外),未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七)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按正当程序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偷盗、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盗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违纪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或多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违纪行为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藏、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故意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组织、参与赌博者,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具、赌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经教育劝阻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课堂纪律,扰乱食堂就餐秩序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经教育劝阻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酗酒滋事,借故起哄,摔扔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劝阻不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使用计算机网络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故意制作、传播、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登陆非法网站,在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淫秽、暴力或反动等内容的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未经许可,攻击、入侵他人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盗用他人IP地址或账户,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未经许可,盗、刷他人校园卡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五)未经他人同意,侵犯他人隐私,擅自在网上公开发布他人信息者,包括:姓名、肖像、住址、工作信息、电话号码等,未造成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组织非法集会、非法游行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在学校组织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或参加邪教、迷信、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许可,以学校名义发布公告、新闻,参与商业和社会活动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转借学生证、校徽等证章,未造成后果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辱骂、恐吓或造谣、诬陷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五)私刻、偷盗公章,伪造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保密工作纪律和制度,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或制作、复制、出租、传播淫秽书刊、图片、录像、光盘等黄色物品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八)有流氓滋扰,性骚扰行为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九)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吸食或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其他禁用药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五章 违纪处理的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九条 违纪处分的权限:

(一)对考试作弊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违反学习纪律和学术规范的问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处理;违反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和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和资产管理处负责核实事实依据,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其它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

(二)学术或学位论文中是否存在抄袭或剽窃等行为,由学校学位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定,并根据审定结论做出相应处理;

(三)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多个学院的学生时,由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四)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或考试领导小组讨论,上报学校审批并由学生工作处备案;

(五)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或考试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意见,主管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留校察看期满时,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察看的申请,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六)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或考试领导小组讨论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相关部门发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发文。

第三十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认真做好调查笔录;

(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四)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五)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 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处理程序作以下补充:

(一)对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当场认定并告知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详实记录事实,保管作弊物证,及时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

(二)对考试过程前、后发现的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相关部门及学院协同处理;

(三)教务处、研究生院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以“考试工作简报”的形式通知其所在学院;

(四)学院在接到“考试工作简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其送达学生。学生在收到“考试工作简报”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书面检查或情况申辩。学院在认真审阅书面检查或情况申辩后,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

第六章 申诉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三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北京市教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和其他规定未列举的违纪事件,可视情节轻重,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理。凡以前各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同时本规定将根据教育部及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经北京科技大学201934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校发〔20175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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