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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奖章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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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20〕22号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发扬“学风严谨,崇尚实践”的优良传统,践行“求实鼎新”的校训精神,选树学生学习楷模和标杆,充分发挥优秀学生的示范引领作用,着力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和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刻苦发奋学习、立志成才报国,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经学校决定,对在校学习期间品德高尚、学习优异、表现突出的学生颁发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奖章”。

第二条 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奖章”(以下简称“校长奖章”)是学校设立的、用于奖励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每年评选1次,每年4月至5月进行,每次不超过20人。

第三条 “校长奖章”评选范围为学校在读研究生、本科生,以本科生为主,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授予。

二、评选条件

第四条 “校长奖章”评选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2.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3.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身心健康,学习成绩或科研成果优异,在学生中有较高威望。

4.在校期间获得学校“优秀三好学生”或“优秀三好研究生”称号。

第五条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或国家级发明专利。

2.在学科比赛、科技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励。

3.在科学研究方面,编写学术专著或发表较高水平论文,参加国内外大型学术交流活动,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4.有其他特殊贡献者。

三、评选组织

第六条 学校学生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长奖章”的评审工作,具体组织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学院推荐、分组评议、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学院”)组织本学院学生的申报,根据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提交的个人事迹材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校长奖章”推荐人选和推荐意见,并上报学校学生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学校学生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的“校长奖章”推荐人选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校长奖章”候选人,并对候选人的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第九条 学校学生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候选人事迹材料、学院推荐意见、评选考核、成绩等有关情况,采取公开答辩等形式,确定“校长奖章”拟获奖名单,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发表彰决定,授予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奖章”荣誉称号。

第十条 学校举行颁奖仪式,向获奖学生颁发北京科技大学金质“校长奖章”和荣誉证书。

四、附 

第十一条 “校长奖章”的评选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确保质量。如发现获奖者主要事迹失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和相应待遇,并收回奖章和证书。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奖章章程》(校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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