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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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整体学术水平,推动学校事业的科学发展,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坚持教授治学,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北京科技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目标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术事务监督、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相关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学术规律、把握学术方向,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21至39位委员组成,人数为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各学科、专业教授推荐选举的委员和校长直接聘任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组成。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或由三名(含)以上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推荐,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委员因退休、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其他原因需要替(撤)换时,按其产生方式,可由主任委员或其所在单位提出替补申请,并履行推荐、选举程序,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为本学科学术带头人,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支持学校学术事务,有参与学术决策的热情和议事、组织、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四年)学术委员会工作,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及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分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业务需要成立,依据承担的相关职责,由具有相应水平和学科代表性的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学科和学科群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教授会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学科、专业构成合理确定委员名额,委员须经民主推荐、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从其委员中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北京科技大学章程》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暂不纳入专门委员会,这三个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由校长负责对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质询进行答复。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名单须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委员的替(撤)换由各委员会、各单位按相关程序完成,报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对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或各单位的相应学术组织进行指导。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召集学术分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学术分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评议、咨询、学术交流、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参照本章程另行制定。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主任指定的其他委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建议方案,经委员会研究,并形成意见。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委员会主任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先行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学术委员会委员对在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内容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就相关事务做出决定后,需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委员会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秘书处请假、备案,连续三次缺席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须做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本章程的基础上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十一届党委第4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北京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发【2009】86号)》同时废止。
北京科技大学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