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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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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9〕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和《北京科技大学章程》《北京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教职工、在册学生和以北京科技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学校党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完善职责明确的学术诚信建设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推进学术诚信建设常态化制度化,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四条   学校充分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下设立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五条 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单位分工负责,全校师生共同参与,落到实处的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工作长效机制。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纪委监察室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学校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坚持学术诚信、杜绝学术不端,健全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声誉,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新入职教师培训、本科生入学教育、研究生入学教育等契机,大力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始终贯彻于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全方位和全过程。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和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等部门负责对全校教职工和研究生、本科生进行加强学术道德和规范、预防和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宣传教育。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申请科研项目和专利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九条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学术成果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完善研究生学位论文校外专家函评盲审工作机制,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条 健全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推进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强化科研项目结题及档案管理,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升科研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非涉密科研项目摘要信息、学术成果基本信息有条件查询功能。

第十一条 加强学术分类评价研究,完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建立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年度(聘期)考核、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引导师生遵循学术研究规律,潜心科学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作为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或学术委员会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校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在接到直接举报或其他单位转交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院级学术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解释、申辩,决定是否正式立案调查。

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含匿名举报或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情形,下同);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正式调查程序开始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责成院级学术分委员会或单位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可由相关学术分委员会负责人、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具有学术权威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组成。

调查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委、监察室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资助项目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加入调查组。

第十七条 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合作研究、亲属或师生等关系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十八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验证。

第十九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能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第二十条 调查过程中,如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进入正式调查程序后的30日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并及时提交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调查结论需包含是否构成学术不端,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 定

第二十三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组织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核认定(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结果应通过投票表决产生,需2/3以上的参会人员同意后方为有效。

调查报告经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未通过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审核的,院级学术分委员会应重新作出认定、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相关章程规定的职权,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五)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七)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八)其他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 理

第二十七条 对经认定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情节轻微者,由院级学术分委员会负责人约谈当事人,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多次违犯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对于事实明确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根据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的认定结论,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学校章程和有关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理:

(一) 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

(二) 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 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根据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结论和建议,涉及教职工、兼职教师、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的,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商相关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涉及本科生的,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商相关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涉及研究生的,由研究生院和学生工作处商相关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涉及曾在我校取得学位的,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商相关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涉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由管庄校区商相关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根据相关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的牵头单位制作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学校师生员工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学校师生员工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若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 核

第三十五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9年第3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科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校发20123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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