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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申(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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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9]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治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北京科技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投)诉,是指教职工对学校或二级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教职工认为学校或二级单位违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及校聘劳动合同制教职工。

第四条 教职工提出申(投)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认真地提出申(投)诉,不得借申(投)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处理申(投)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申(投)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处理教职工校内申(投)诉的工作机构,下设办公室。

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及党校办、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教师工作部、工会等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担任,人数11-15位。

(一)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与校工会同期换届;

(二)委员会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议;

(三)委员会开会应有全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开会;复核决议应有全部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代理,但可提交书面意见;

(四)教职工申(投)诉案件有调查或实地了解的必要时,可委派委员3人(或3人以上)成立“调查小组”。

第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工会常务副主席任办公室主任,一名副主席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投)诉的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教职工对于学校或二级单位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投)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投)诉。

第八条 申(投)诉的范围:

(一)教职工认为学校或二级单位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合法权益的,包括教师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劳动合同、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学术交流、指导学生、工资福利、退职、退休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教职工认为学校或二级单位不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教职工对学校或二级单位对其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投)诉;

(四)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处理程序与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以下情况,教职工不得向委员会提出申(投)诉:

(一)经教代会讨论认定的教职工行政处分,教职工已向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

(二)教职工已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受理的,应当等待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

第十条 教职工提出申(投)诉时,应当向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投)诉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申(投)诉申请书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投)诉人相关情况;

(三)申(投)诉请求、申(投)诉事实及理由。

第十一条 申(投)诉人可以委托1-2位校内教职工作为其申(投)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投)诉事项,但是申(投)诉申请书、申(投)诉处理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有申(投)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二条 对教职工提出的申(投)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投)诉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投)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投)诉材料不齐备,限七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投)诉,委员会在接到申(投)诉申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申(投)诉处理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投)诉事项,须书面向申(投)诉人说明理由。

申(投)诉提起后,申(投)诉人就申(投)诉案件向上级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应立即告知委员会。委员会得知后,应立即中止对该案件的申(投)诉评议,待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

第十四条 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投)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四章 申(投)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投)诉后,对涉及教职工申(投)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委员会自申(投)诉受理之日起五日以内,将申(投)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原处理部门,原处理部门应自收到申(投)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做出决定时的依据及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供,视为该申(投)诉事项决定不合理或无依据。

第十六条 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实际调查的方式处理申(投)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可召开调查会核实取证并制作笔录,并交申(投)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七条 委员会在处理申(投)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以保密;处理决定书未送达申(投)诉人之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材料应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复议,责令原处理部门变更原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足够法律或政策依据,程序违规的,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复议,责令原处理部门重新处理。

第二十条 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投)诉处理决定书,由申(投)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北京科技大学申(投)诉处理委员会印章(北京科技大学工会代章)。

第二十一条 申(投)诉处理决定是学校对教职工申(投)诉处理的最终决定。申(投)诉处理工作小组要将申(投)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投)诉人和原处理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原处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直接送达申(投)诉人本人,申(投)诉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申(投)诉人本人不在的,由委员会工作小组按申(投)诉人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以回执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或者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申(投)诉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申(投)诉人住所,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若对申(投)诉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应举附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书。逾期未提出申诉,申(投)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 在申(投)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坚持校内申(投)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未做出申(投)诉处理决定前,教职工可以撤回申(投)诉。教职工撤回申(投)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工作小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投)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处理工作。教职工撤回申(投)诉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投)诉。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申(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在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执行。除维持原处理以外,原处理部门应当在申(投)诉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三十日以内将执行情况报申(投)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时效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所称的“以内”包含本数。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双休日或者其他法定假日的,以双休日或者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期间不包含在途时间,申请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提交的申(投)诉申请书,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申(投)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撰写的听证材料,并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科技大学申(投)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校内其他人员提出申(投)诉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北京科技大学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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