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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各类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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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学校“十三五”规划和综合改革,进一步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促进学校各项改革平稳推进,根据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编制类别划分

第二条 编制核定是人事管理的基础。学校编制根据工作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分为学校基本编制和直属(附属)单位人员编制。

第三条 学校基本编制是指从事教学科研、教学辅助和党政管理等工作的人员数额上限。

(一)教学科研人员编制是指各教学科研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数额。

(二)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是指各单位从事实验教学、公共平台服务、设备维护与研发等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数额。

(三)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是指从事党务、行政、辅导员等管理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数额。

第四条 直属(附属)单位人员编制是指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承担为学校教职工服务任务或承担公益性社会服务任务的校医院、基础教育管理中心等学校二级单位的人员数额,以及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管理的体育馆、后勤服务集团等学校二级单位的人员数额。

第三章 编制核定程序

第五条 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学校编制标准,结合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各类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等具体情况,确定各类人员编制核定办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 根据各类人员编制核定办法,人事处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和相关部门和业务承担单位核定各类人员编制:

(一)教学科研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部、规划办等部门及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核定,并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将编制分解至三级单位;

(二)教学辅助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资产处等部门及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核定;

(三)党政管理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组织部、学生处负责核定;

(四)直属(附属)单位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核定。

第七条 各类人员编制核定后,由人事处形成汇总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统一下达至各单位。

第八条 各类人员编制核定与学校岗位聘任同步,一般三年核定一次。由于机构调整或事业发展需要进行编制调整时,由相关单位会同人事处提出调整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教学科研人员编制

第九条 全校教学科研人员编制主要以生师比为基础,并考虑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等因素综合确定。理工类学科生师比为16∶1,人文社科类、经管类学科生师比为18∶1,其中学生数为标准学生数,标准生折合系数见表1。

1 各类型学生折合权重系数

学生类型

权重系数

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生)、专科生

1.0

硕士研究生

1.5

博士研究生

2.0

外国留学生(学习时间1年以上)

3.0

注:权重系数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确定。

第十条 教学科研人员编制(M)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分别为承担本单位学生培养任务的编制(M1)、承担为校内其他单位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和公共选修课等教学任务的编制(M2)、承担科研任务的编制(M3)、以及专门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补充编制(M4)。

(一)承担本单位学生培养任务的编制(M1)。

M1=M1b×Jb+M1m×Jm+M1d×Jd

公式中:M1b、M1m、M1d分别为本单位按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生师比核定的编制;Jb的取值为0.625,Jm的取值为0.8,Jd的取值为0.9。

(二)承担为校内其他单位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和公共选修课等教学任务的编制(M2)。

M2 =S/A

公式中:S为本单位一学年为校内其他单位开设公共基础课和公共选修课等教学工作量之和,A为学年内人均应完成的课堂教学工作量定额。其中,外语学科、体育学科等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工作量定额为324学时/学年,其他学科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工作量定额为216学时/学年。

公共基础课和公共选修课等工作量S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确定。

(三)承担科研任务的编制(M3)。

M3=(Fz+T*Fh)/ K

公式中:Fz为上一聘期内每年本单位纵向项目经费到款额的年平均值(万元/年),Fh为上一聘期内每年本单位横向项目经费到款额的年平均值(万元/年);T为横向项目经费到款额的调节系数,K为单位编制的经费数额(万元/年)。T的取值为0.7;K的取值为:工科类单位250万元/年, 工科高端研究类单位300万元/年,理科类单位200万元/年,经管类单位150万元/年,人文社科类单位50万元/年。

科研经费的认定由科研部负责。

(四)专门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补充编制(M4)。

专门科研机构人员补充编制是指为保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置或已实体化的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教学科研人员保持一定规模而设置的补充编制。在M1、M2、M3合计较小时以M4取值补充,以保证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行。经过M4补充后保证独立运行的国家级平台编制不低于20个,实体化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编制不低于8个,且应保证其教学科研人员工作量饱满。

高层次人才团队补充编制是指为保障单独组建的特殊人才团队建设而专门设立的教学科研人员补充编制。M4取值为院士团队、“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团队不超过5个,“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人才计划、教育部人才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不含海外青年学者合作基金获得者)人才团队不超过3个。

专门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补充编制是在机构批准设置或人才团队引进的初期,给予政策性倾斜的补充编制。此补充编制一般在第二个聘期核减一半,两个聘期后不再考虑。同时此补充编制根据需要单独核定(工作量单独核算),且不得与挂靠单位或相应学科编制与岗位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需将教学科研人员编制分解至三级单位,原则上聘期内不再进行调整。

第五章 教学辅助人员编制

第十二条 教学辅助人员编制(L)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承担本单位学生实验任务的编制(L1)、承担全校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任务的编制(L2)、以及体现学科水平和科研机构实验室水平的补充编制(L3)。

(一)承担本单位学生实验任务的编制(L1)。

理工类学科按实际学生人数除以200计算,人文社科类、管理类学科按实际学生人数除以400计算。

(二)承担全校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任务的编制(L2)。

按照本单位一学年为全校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学时,除以学年内人均应完成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定额计算。

(三)体现学科水平和科研机构实验室水平、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的补充编制(L3)。

1.按照高水平学科和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建设水平,L3的取值为:国家级重点学科2,博士点学科1个,国家级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8

2.根据各单位大型实验设备总量及运行情况,适当补充教学辅助人员编制,以保证实验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章 党政管理人员编制

第十三条 党政管理人员编制包括机关部处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教学科研单位党政管理人员编制和辅导员编制。

第十四条 机关部处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根据上级部门的编制核定标准和各单位的职能、工作任务及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单位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按照以下办法核定:

(一)专职分党委书记编制1个,专职党委秘书编制1个,专职行政副院长编制1个,专职办公室主任编制1个;

(二)其他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按实际学生人数除以400核定,部分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任务较重的学院可考虑增加1-2个党政管理人员编制;

(三)其他党政管理人员编制主要用于教学/科研/人事/外事秘书、教务员、会计人员等。党政管理人员工作分工可以一人一岗,也可一人多岗。

第十六条 辅导员编制按照以下办法核定:

(一)专职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或负责人编制1个;

(二)其他辅导员编制按实际学生人数(不含专业学位学生)除以200核定;主要用于团委书记或本科生工作组组长、研究生工作组组长、就业指导教师和其他学生辅导员等。辅导员应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兼职每3人折算1个编制)。

第七章 其他编制

第十七条 其他单位人员编制根据各单位职能、工作任务及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人员编制作为学校各类岗位事业人员编制的重要补充,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以劳动(劳务)合同制用工为基础的编制类型。劳动合同制人员主要包括兼职高层次人才、各类校聘(院聘)劳动合同制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兼职学生助教助管等。

学校鼓励各单位利用事业编制适度聘用劳动合同制人员。除与学校另有约定外,校聘劳动合同制人员均按照在编人员进行编制管理,校聘劳动合同制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均占用各单位人员编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类人员编制核定办法中计算在校学生数时,本科生按8学期(含)计算,两年半制普通硕士研究生按5学期(含)计算,博士研究生按8学期(含)计算。

第二十条  部分单位不适用本规定办法核定各类编制的,由校长办公会综合考虑其实际情况,确定各类人员编制。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核定的编制,制订本单位人员配置和使用整体规划,有计划、有目的、合理规范地补充和配置各类人员,人员补充应以核定的编制为依据。

各单位编制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其他二级单位共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经2016年第2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内容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本规定由人事处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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