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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各类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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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学校“双一流”建设、“三全育人”和综合改革等工作,提前谋划雄安校区建设发展,进一步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促进学校各项改革平稳推进,根据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 编制类别划分
第二条 编制核定是人事管理的基础。学校编制根据工作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分为学校基本编制和直属(附属)单位人员编制;根据用人合同和适用法律法规依据不同,分为校聘事业编制岗位和校聘非事业编制岗位。
第三条 学校基本编制是指从事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和党政管理等工作的人员数额上限。
(一)教学科研人员编制是指各教学科研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数额。
(二)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是指各单位从事实验教学、平台服务、实验室管理等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数额。
(三)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是指从事党务、行政、辅导员等管理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数额。
第四条 直属(附属)单位人员编制是指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承担为学校教职工服务任务或承担公益性社会服务任务的校医院、基础教育管理中心等学校二级单位的人员数额上限,以及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管理的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后勤集团等学校二级单位的人员数额上限。
第三章 编制核定程序
第五条 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学校编制标准,结合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各类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等具体情况,确定各类人员编制核定办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 根据各类人员编制核定办法,人事处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和相关部门与业务承担单位核定各类人员编制:
(一)教学科研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发展规划处等部门及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核定,并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将编制分解至各学科;
(二)实验技术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及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核定;
(三)党政管理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核定;
(四)直属(附属)单位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核定。
第七条 各类人员编制核定后,由人事处形成汇总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统一下达至各单位。
第八条 各类人员编制核定与学校岗位聘任同步,一般四年核定一次。由于机构调整或事业发展需要进行编制调整时,由相关单位会同人事处提出调整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教学科研人员编制
第九条 全校教学科研人员编制主要以生师比为基础,并考虑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等因素综合确定。理工类学科生师比为16:1,人文社科类、经管类学科生师比为18:1,艺术类学科生师比为11:1,其中学生数为标准学生数,标准生折合系数见表1。
表1 各类型学生折合权重系数
学生类型 | 权重系数 |
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生) | 1.0 |
硕士研究生 | 1.5 |
博士研究生 | 2.0 |
外国留学生(学习时间1年以上) | 3.0 |
注:不含非全日制学生。权重系数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确定。
第十条 学校综合考虑工作量编制(M)和学科建设规划编制(N)确定各二级单位教学科研人员编制。
第十一条 工作量编制(M)分别为承担本单位学生培养任务的编制(M1)、承担为校内其他单位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和公共选修课教学任务的编制(M2)、承担科研任务的编制(M3)、学科建设及专门科研机构补充编制(M4)。
(一)承担本单位学生培养任务的编制(M1)。
M1=M1b×Jb+M1m×Jm+M1d×Jd
公式中:M1b、M1m、M1d分别为本单位按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生师比核定的编制;Jb的取值为0.625,Jm的取值为0.8,Jd的取值为0.9。
(二)承担为校内其他单位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和公共选修课教学任务的编制(M2)。
M2=S / A
公式中:S为本单位一学年为校内其他单位开设公共基础课和公共选修课教学工作量之和,A为学年内人均应完成的课堂教学工作量定额。其中,外语学科、体育学科等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工作量定额为324学时/学年,其他学科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工作量定额为216学时/学年。
公共基础课和公共选修课工作量S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确定。
(三)承担科研任务的编制(M3)。
M3=(Fz × Tz+Fh × Th )/ K
公式中:Fz为上一聘期内每年本单位纵向项目经费到款额的年平均值(万元/年),Fh为上一聘期内每年本单位横向项目经费到款额的年平均值(万元/年);Tz为纵向项目经费到款额的调节系数,Th为横向项目经费到款额的调节系数;K为单位编制的经费数额(万元/年)。Tz 的取值为1.2,Th 的取值为1.0;K的取值为:工科类单位300万元/年, 工科高端研究类单位360万元/年,理科类单位240万元/年,经管类单位180万元/年,人文社科类单位60万元/年。
科研经费到款额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等部门负责确定。
(四)学科建设及专门科研机构补充编制(M4)。
专门科研机构人员补充编制是指为保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置或已实体化的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教学科研人员保持一定规模而设置的补充编制。在M1、M2、M3合计较小时以M4取值补充,以保证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行。经过M4补充后保证独立运行的国家级平台编制不低于20个,同时二级单位应对所承担建设的省部级平台给予编制配置支持,保证省部级平台良好运行,经学校批准同意建设的一级学科给予基础编制,且相关单位应保证其教学科研人员工作量饱满。
专门科研机构补充编制是在机构批准设置的初期,给予政策性倾斜的补充编制。此补充编制一般在第二个聘期核减一半,两个聘期后不再考虑。此补充编制根据需要单独核定(工作量单独核算),且不得与挂靠单位或相应学科编制与岗位统筹使用。
学科建设补充编制是为保证一级学科基本规模而给予的补充编制。对于学校批准建设的一级学科,当按前述办法计算其编制总数,不足基本办学要求时,允许补足。对此类规模较小的学科,学校将加强考核,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为加快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在综合生师比、教学、科研等因素确定教学科研人员编制基础上,以满足学位点合格评估专任教师最低人数要求为基础,统筹考虑学科现有基础和发展目标,设置学科建设规划编制。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编制原则上取工作量编制(M)和学科建设规划编制(N)的较大值。学校将实施岗位津贴分担机制等措施,特别是对于现有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数量远大于学科建设规划编制的学科,逐步调整和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各单位应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将教学科研人员编制分解至各学科,予以与学科水平相当的编制保障,并按报备分解方案使用,原则上聘期内不再进行调整。
第五章 实验技术人员编制
第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编制(L)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承担本单位学生实验任务的编制(L1)、承担全校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任务的编制(L2)以及体现学科水平、实验室建设任务和科研机构实验室水平的补充编制(L3)。
(一)承担本单位学生实验任务的编制(L1)。
理工类学科按实际学生人数除以200计算(小数点后一位非零时可向上取整,下同),人文社科类、管理类学科按实际学生人数除以300计算。
(二)承担全校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任务的编制(L2)。
按照本单位一学年为全校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学时,除以学年内人均应完成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定额计算。
(三)体现学科水平和科研机构实验室水平、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的补充编制(L3)。
1.按照高水平学科和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建设水平,L3的取值为:国家“双一流”建设或第五轮学科评估A档学科2个,博士点学科1个,国家级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8个。取值不同时,取较大值。
2.根据各单位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量、运行情况及其他对外服务的工作量,在学校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评价中,本单位五年内至少两次获评优秀管理单位,可适当补充实验技术人员编制,以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实验室数量、师生数量、危险源类别与数量,在实验技术人员中足额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六章 党政管理人员编制
第十六条 党政管理人员编制包括机关部处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教学科研单位党政管理人员编制和辅导员编制。
第十七条 机关部处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根据上级部门的编制核定标准和各单位的职能、工作任务及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单位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按照以下办法核定:
(一)专职分党委书记编制1个,专职行政副院长编制1个,专职组织员/办公室主任编制1-2个;
(二)其他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按实际学生人数除以400核定,部分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任务较重的学院可考虑增加1-2个党政管理人员编制;
(三)其他党政管理人员编制主要用于教学/科研/人事/资产/外事秘书、教务员、会计人员等。党政管理人员工作分工可以一人一岗,也可一人多岗。
第十九条 辅导员编制按照以下办法核定:
(一)专职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或负责人编制1个;
(二)其他辅导员编制按实际学生人数(不含非全日制学生)除以200核定。辅导员可以专职与兼职适当结合(兼职人员每3人占用1个编制)。
第七章 其他编制
第二十条 其他单位人员编制根据各单位职能、工作任务及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作为学校各类岗位事业编制人员的重要补充,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以劳动(劳务)合同制用工为基础的编制类型。非事业编制人员主要包括兼职高层次人才、各类校聘(院聘)劳动合同制人员、科研助理等。
学校鼓励各单位适度招用非事业编制人员。除与学校另有约定外,校聘非事业编制人员可参照事业编制人员进行管理;校聘非事业编制人员、校聘退休返聘人员均按规定占用各单位人员编制数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类人员编制核定办法中,按规定学制计算在校学生数。一般情况下,本科生按8学期(含)计算,普通硕士研究生按6学期(含)计算,博士研究生按8学期(含)计算。
第二十三条 部分单位不适用本规定办法核定各类编制的,由校长办公会综合考虑其实际情况,确定各类人员编制。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核定的编制,制订本单位人员配置和使用整体规划,有计划、有目的、合理规范地补充和配置各类人员,人员补充应以核定的编制为依据。
各单位编制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后与其他二级单位共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经2023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以及2023年十二届党委第97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北京科技大学各类人员编制管理规定》(校发〔2021〕3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人事处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23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