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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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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用好各类干部。
第四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一般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的方式。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各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涉及选举和依据有关章程、规定任免的处级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规定,其选举和依据有关章程、规定的任免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献身党的教育事业,勤勉工作、开拓进取、业绩突出。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研究生毕业可适当放宽。本校保留两年研究生入学资格担任学生辅导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期间视同工龄。
(三)提拔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提拔担任副处级校团委副书记职务的,须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四)提拔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教师直接提拔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党委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提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一)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学校事业发展急需引进的。
(三)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九条 提拔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提拔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干部任期届满续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超过58周岁。
第三章 动议
第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有关部门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报告后,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组织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一般应在推荐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参加推荐的范围为: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含委员),三级机构负责人及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机关及直属单位处级干部的民主推荐人选可同时由党委全委会委员提名;机关及直属单位副处级干部的民主推荐人选还可由党委组织部根据任职条件及资格,从现任副处级干部、副处级后备干部或其他副处级岗位已通过组织考察的人选中提名。学院业务副院长的民主推荐人选经院长提名初步人选后,由学院内部民主推荐产生。学校二级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闭会期间,二级党组织书记的民主推荐人选由单位内部民主推荐产生或由党委全委会委员提名;工会、团委处级干部的民主推荐应与上级工会、团的组织协商,参照本规定按照民主推荐相关程序进行。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五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情况与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考察对象由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每个处级领导岗位一般确定考察对象2-3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七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十八条 考察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制定考察方案。
(二)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可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同职级岗位调动的,由党委组织部结合其年度考核情况,组织不少于10人的个别谈话,进行意见征集。
提拔任职的,由党委组织部发布考察预告,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组织考察,考察分为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两个环节。民主测评人数须在20人及以上,个别谈话人数须在10人及以上,原则上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合适率均超过二分之一的,可作为该岗位拟任初步人选。
考察对象须征求所在二级党组织意见,所在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须作为考察组成员参与考察。
(三)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四)党委组织部向党委常委会报告考察情况。
第十九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成员和有关人员。
(三)与考察对象工作联系较多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应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
党委组织部牵头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应该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处级干部任免事项,由党委常委会讨论投票决定。集中换届时,正处级干部的拟任人选经党委常委会讨论票决确定后,须征求党委全委会委员意见,再由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任职。征求党委全委会委员的意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以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形成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在换届选举大会召开期间,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进行选举。工会、团委候选人名单应与上级工会、团的组织协商,候选人名单事先经党委常委会同意,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团的组织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制,每个任期为四年。
第二十八条 实行新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派专人同本人谈话。一般正处级干部由学校正职领导谈话,副处级干部由分管校领导谈话;谈话由党委组织部具体安排。
第三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经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教代会、团代会等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经讨论决定任免的处级领导干部,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书面通知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及有关单位。党群系统的干部以党发文件发布通知,行政干部以校发文件发布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由党委组织部填写并送档案馆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一般情况下,学校处级领导岗位出现空缺且学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学校处级领导岗位出现空缺,学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的,可以进行民主推荐,也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进行。集中换届时采用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方式。
第三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相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岗位和职位说明书。
(二)公开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组织进行面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六)党委讨论决定。
(七)履行任职手续。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原则上在同一单位正处级岗位连续任满两届的,应在不同处级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在同一单位副处级岗位连续任职八年以上的,应在同一处级单位内部轮岗或不同处级单位之间进行交流,达到十二年以上的应在不同处级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学术性或专业性强,领导能力突出的处级岗位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可适当暂缓交流。
(三)干部交流由学校党委领导,党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上级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四)交流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和调动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有上列亲属关系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单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工作不称职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须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责令辞职指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任职期间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者,免去现职。
第四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同级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级别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免职、辞职、降职干部谈话制度。对决定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派专人同本人谈话。一般正处级干部由学校正职领导谈话,副处级干部由分管校领导谈话;谈话由党委组织部具体安排。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条款,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五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做好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干部、党委组织部有关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轮岗交流决定的,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和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建立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科技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修订)》(校党发〔2015〕32号)同时废止。
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