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 人事师资信息 > 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北京科技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单位 : 点击:[]
为实现国内一流、国际著名高水平大学的办学目标,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不断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校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适用本实施办法。其他校聘人员可根据不同情况参照执行。
(二)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与岗位总量
(一)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二)学校岗位总量主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我校教职工编制数确定,共计3496个。
(三)学校设置的岗位中,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总量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岗位的岗位职数按照上级部门批复执行。
2.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教师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2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二级。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1个等级。其他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5个等级,即三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三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参照高校职员制试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未来控制目标为3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未来控制目标为5%左右。
(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根据学校特点,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教育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一)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有:实验技术、工程技术、教育管理、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根据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并与学校现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保持一致。
五、岗位聘用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聘用组织机构
学校岗位聘用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岗位聘用的领导工作。岗位聘用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组织岗位聘用的具体实施和政策解释工作。各二级单位岗位聘用聘任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岗位聘用具体实施工作。
(三)聘用程序
1.学校岗位聘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在校内岗位聘任工作基础上进行。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聘任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聘任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聘任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聘任合同。
(7)各类人员任职年限与校内岗位聘任等级,作为岗位聘用的主要依据;
(8)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聘用合同及考核
1.学校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采取短期、中期和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聘任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2.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聘期考核重点在于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年度考核主要对个人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中重要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聘用期限、续聘及解聘
1.校内岗位聘任聘期根据学校整体工作安排确定,一般为三年。为便于进行岗位管理,每年对达到岗位聘用条件的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2.聘用合同的续聘与解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投诉与申诉
1.应聘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工作机构的决定提出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暂不受理。
2.学校设立岗位聘用申(投)诉受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受理岗位聘用工作方面的申(投)诉,对申(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审议,并作出答复,必要时申(投)诉委员会可将有关申(投)诉提交学校岗位聘用聘任委员会讨论,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申(投)诉受理委员会,并由申(投)诉受理委员会反馈给申(投)诉人。其他部门和个人不接受、不答复有关岗位聘用工作的申(投)诉。
岗位聘用申(投)诉受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3.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投)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申(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申(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申(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被严肃处理。
六、附则
(一)本办法包括四项实施细则(见附件一至附件四)。
(二)本办法及附件中所涉及“近N个聘期”的表述,均指校内岗位聘任近N个连续考核合格的聘期。
(三)本办法经2018年6月11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校发[2007]10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处、组织部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1.教学科研岗位教师聘用实施细则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3.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4.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一
教学科研岗位教师聘用实施细则
一、教学科研岗位及数量
(一)教学科研岗位(以下简称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二)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学院)的教师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学校编制与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核定。
二、教师岗位设置
(一)教师岗位设置原则
1.学科与任务相结合的原则。以学科及学科层次为基础,考虑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学任务,以及国家与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研究任务,确定岗位设置方案,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需要和学科建设的需要。
2.重点扶持和统筹兼顾的原则。教师岗位设置要确保重点,在保证重点学科、教学和科研需要的同时,对基础学科、急需发展的新兴学科进行重点扶植,做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3.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原则。设岗方案确定后,在一个聘期内岗位数不能随意变动,教师可以流动,岗位不应随人而变化。确因学科发展或任务变化需要增减岗位时,可适当调整。
(二)教师岗位分类与比例结构
1.学校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2.各学院的教师高级岗位的设置与比例结构原则上按照学校编制与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教师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教师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师德考核合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四、教师正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教师正高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1.在副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其中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且聘期内业绩特别突出的副教授,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要求。
2.经学院、学校组织的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和学校教师聘任组织机构评审,或通过学校委托的校外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达到学校要求的教授或研究员学术水平,具有教师正高级岗位的任职能力。
(二)教授二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1.履行重要的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在学科建设中起关键作用,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2.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2年,承担重要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任务,在教授岗位业绩考核特别突出,其中业绩考核优秀的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3.在本学科领域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同行中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并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教授三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1.履行较为重要的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承担重要的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等任务。
2.在教授岗位上的考核及相关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近两个聘期在教授岗位业绩考核很突出。
(2)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担负重要的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并任二级单位负责人3年及以上,近两个聘期在教授岗位业绩考核比较突出。
(3)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9年,近两个聘期在教授岗位业绩考核比较突出。
3.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同行中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四)教授四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符合教师正高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五、教师副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教师副高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1.在讲师或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2.经学院组织的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和学校教师聘任组织机构评审,或通过学校委托的校外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达到副教授或副研究员的学术水平,具有教师副高级岗位的任职能力。
(二)副教授一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2年。承担比较重要的教学科研任务,近两个聘期在副教授岗位上业绩考核突出。
(三)副教授二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近两个聘期在副教授岗位上业绩考核比较突出。
(四)副教授三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符合教师副高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五)聘任在校内A类教师岗的人员岗位聘用等级的确定
1.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的,可聘用在副教授一级岗位。
2.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未满6年的,可聘用在副教授二级岗位。
六、教师中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教师中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1.在助教或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2.经学校教师聘任组织评审,达到讲师或助理研究员的学术水平,具有教师中级岗位的任职能力。
(二)讲师一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0年。教学科研任务饱满,教学效果良好,近两个聘期在讲师岗位上业绩考核比较突出。
(三)讲师二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四)讲师三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符合教师中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博士学位的可聘用在讲师二级岗位。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工作期满出站的可聘用在讲师一级岗位。
七、教师初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教师初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通过学校教师聘任组织审定,具有教师初级岗位的任职能力。
(二)助教一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三)助教二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符合教师初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八、高层次人才聘用教师岗位
(一)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综合考查其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并考虑入校前在国内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由学校根据校内外同行专家的学术评价确定其聘用的岗位等级。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未满一个聘期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其聘用的岗位等级。
(二)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高层次创新人才工程”人才基金资助项目合同》期满后,由专家考核委员会对其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聘用的岗位。
九、新入校人员聘用教师岗位
(一)新入校人员按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
入校前原单位已聘相应岗位的,原则上保留原聘岗位等级;原单位未进行岗位聘用的,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确定所聘岗位。其中,聘用到教授二级及以上岗位的,需经人才领导小组和学校讨论通过。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可聘用在讲师一级岗位。
(三)新参加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经3个月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的,可聘用在讲师二级岗位。
(四)新参加工作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在助教一级岗位。
(五)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十、其他
(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能力或资历,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和职员职级,并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确定所聘岗位。
(二)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降低的,相应执行所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等级岗位工资,即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的岗位工资。
(三)学校严格控制各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岗位聘任比例,对超过岗位结构比例的,学校将在专业技术评聘及校内岗位聘任中加以限制。
附件二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一、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及数量
(一)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教师工作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二)各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学校编制与岗位管理的相关规定核定。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一)设置原则
1.服务教学、提高质量。以岗位设置和聘用为基础,促进其他专业技术队伍的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更好的服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2.统筹兼顾、优化结构。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岗位,优化队伍结构比例,促进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教师岗位全面协调发展。
(二)岗位设置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工程技术、教育管理、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四、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1.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2.通过学院、学校组织的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并通过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组织评审,或通过学校委托的校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评审,达到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水平,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的任职能力。
(二)正高级三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1.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8年。近两个聘期在正高级岗位业绩考核十分突出。
2.在相关的专业技术领域取得较高学术成果,为学校改革和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承担重要管理职责的学校关键岗位负责人。
(三)正高级四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符合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五、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1.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2.通过学院组织的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并通过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组织评审,或通过学校委托的校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评审,达到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水平,具有相应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的任职能力。
(二)副高级一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1.承担重要的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出色完成本职岗位工作,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2年。近两个聘期在副高级岗位业绩考核十分突出。
2.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并取得较多学术成果或承担管理职责的重要岗位负责人,在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人员中成果突出。
(三)副高级二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1.承担较为重要的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近两个聘期在副高级岗位业绩考核突出。
2.胜任本职岗位工作,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四)副高级三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符合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六、其他专业技术中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其他专业技术中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1.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2.通过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组织评审,达到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水平,具有相应其他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的任职能力。
(二)中级一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0年。专业技术工作任务饱满,服务质量良好,近两个聘期在中级岗位上业绩考核比较突出。
(三)中级二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四)中级三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符合其他专业技术中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博士学位的可聘用在中级二级岗位。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工作期满出站的可聘用在中级一级岗位。
七、其他专业技术初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其他专业技术初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通过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组织审定,具有其他专业技术初级岗位的任职能力。
(二)初级一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三)初级二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符合其他专业技术初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八、其他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组织认定,具有其他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的任职能力。
九、新入校人员聘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一)新入校人员按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入校前原单位已聘相应岗位的,原则上保留原聘岗位等级;原单位未进行岗位聘用的,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确定所聘岗位。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可聘用在中级一级岗位。
(三)新参加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经3个月考察能胜任和履行中级岗位职责的,可聘用在中级二级岗位。
(四)新参加工作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在初级一级岗位。
(五)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十、其他
(一)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降低的,相应执行所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等级岗位工资,即正高级四级岗位、副高级三级岗位、中级三级岗位、初级二级岗位的岗位工资。
(二)学校严格控制各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岗位聘任比例,对超过岗位结构比例的,学校将在专业技术评聘及校内岗位聘任中加以限制。
附件三
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一、管理岗位及数量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学校管理岗位主要指校部机关和学院等学术机构中的党务或行政性岗位。
(二)各单位的管理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学校编制与岗位管理的相关规定核定。
二、管理岗位设置
(一)管理岗位设置原则
1.科学合理,按需设岗。从服务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需要出发,对管理岗位统筹规划与科学设置。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对管理岗位进行合理资源配置,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二)管理岗位设置
1.管理岗位分为高级职员岗位、中级职员岗位和初级职员岗位。
2.高级职员岗位分为4个等级,分别对应三至六级职员岗位。四级及以上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职员职数,按校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其他四级及以上职员职数,按照教育部批准的三、四级职员职数确定。
3.中级职员岗位分为2个等级,分别对应七级、八级职员岗位。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0%左右。
4.初级职员岗位分为2个等级,分别对应九级、十级职员岗位。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5%左右。
三、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各类职员岗位的任职年限基本要求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用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四、高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
(一)由教育部任命担任校级正职、校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四级职员。由教育部批准的三级、四级职员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四级职员岗位。
(二)由校党委任命担任处级正职、处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级、六级职员。
(三)不担任领导职务的高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从严从紧的原则,由学校另行制定。
五、中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
(一)七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
1.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科级正职、主任科员聘用在七级职员岗位。
2.其他聘用到七级职员岗位的人员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能独立负责本单位某一方面管理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本岗位工作中取得较好的业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聘用在八级职员岗位满3年的。
(2)取得博士学位的。
(3)取得硕士学位后在相关岗位工作满4年的。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在相关岗位工作满6年的。
(5)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二)八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
1.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聘用在八级职员岗位。
2.其他聘用到八级职员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能独立负责本单位某一方面的工作,有一定的协调能力,在本岗位工作中取得较好的业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聘用在九级职员岗位满3年的。
(2)取得硕士学位后在相关岗位工作满1年的。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在相关岗位工作满3年的。
(4)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六、初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
(一)科员聘用在九级职员岗位,办事员聘用在十级职员岗位。
(二)十级职员岗位任职满10年的可聘用在九级职员岗位。
七、“双肩挑”人员聘用的相关说明
(一)“双肩挑”人员主要是指同时在教师岗位任职的学校机关部处管理岗位人员。学校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确因需要兼任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并严格控制比例。
(二)同时在教师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应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职数。管理岗位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原则上应以五级及以上职员为主。
(三)“双肩挑”人员主要限于在履行管理任务过程中,确因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学管理及学校改革发展特殊需要的关键管理岗位。
(四)“双肩挑”人员聘用教师岗位按附件一相关聘用条件执行。
八、新入校人员聘用管理岗位
(一)新入校人员按所聘职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二)新参加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经3个月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可聘用在七级职员岗位。
(三)新参加工作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在九级职员岗位。
(四)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附件四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一、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一)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原则
1.按需设岗,按岗聘用。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的需要,合理设置工勤技能岗位,严格按岗进行聘用。
2.规范管理,逐步到位。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三级以上岗位新聘用人员的数量,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二、技术工岗位聘用条件
(一)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1.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从上岗当月起计算的年限,下同)。
2.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1.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
2.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技术工五级岗位聘用条件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三、其他
(一)首次进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时,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聘用到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
(二)由于学校现有工勤技能人员已经超过教育部规定的工勤技能岗位总量,首次聘用时学校原则上不再新增工勤技能岗位数量,并通过自然减员、调出、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总量。
(三)由于学校现有技术工三级及以上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教育部规定的相关岗位结构比例,学校将严格控制技术工三级及以上岗位新聘用人员的数量。未按学校相关规定擅自参加职业资格考评或考核的,学校不认可其取得的相应资格。
(四)学校将根据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情况,适时制定“北京科技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等级一览表”,指导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评或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