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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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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和北京市教工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工会工作的意见》(京教工〔2010〕3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校党发〔2004〕33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基层民主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 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依法维护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的民主权利;教育职工积极投身教育改 革实践,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关系,为提高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把我校建设成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而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与学校发展相关的重大问题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工会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参与中层干部竞聘考核、民主测评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党委领导教代会工作,支持教代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要研究、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学校党政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责成有关职能部门予以落实和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教代会提案,凡能解决的努力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应占教师代表的50%以上。在全体正式代表中,少数民族、女教职工、青年教师和民主党派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部门工会参加选举。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举产生,候选人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票,方能当选为正式代表。代表的选举,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由分工会按分配名额组织选举,选举可以先进行差额 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直接进行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10%。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

2.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和监督能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有主人翁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精神,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

3.有良好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能广泛联系群众,敢于为群众说话,热心为群众办事,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4.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在学校民主建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职责和权利

1.在教代会召开前,要主动深入到教职工中去,听取大家意见,做好提案征集工作,提出教代会提案和议案。

2.在教代会开会期间,积极参政、议政。有权参加大会各项议题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受教代会委托,可参加对学校职能部门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4.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述、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义务

1.努力学习并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2.积极参加学校教代会,努力提高参政议政能力。认真听取大会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审议大会各项议题,认真负责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履行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的权利,做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3.在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调查研究基础上,认真负责地提出“提案”或“议案”,为学校建设和发展谏言献策。

4.保持与广大教职工群众密切联系,听取和及时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团结广大教职工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

5.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带领教职工完成教代会和工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合一,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资格调整、更换与增补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代会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学校内部岗位调动一般应予以保留;

(2)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或开除公职留用查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3)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4)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教职工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备案。

2.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原选举单位向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出申请;

(2)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上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

(3)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大会需要,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 校、学院和机关部门的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全国、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为列席代表参加大会开幕式;邀请部分离退休的学校党政领导、知名学者、 老工会工作者、民主党派负责人及有影响的教职工、学生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大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我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 大会的“双代会”制度,每届任期四年,同时召开,同时换届;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每次全体代表大会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如因 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征得多数代表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由各二级单位组成代表团,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1名,副团长1名,主持代表团工作。团长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

代表团团长职责:收集代表提案,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并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群众,随时向教代会工作机构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会议和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常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高级职称教师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大会主席团可根据需要设常务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副秘书长2~3人。

会议期间常设主席团主要职责:

组织、主持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闭会期间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主要职责:

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组织、主持会议及处理大会闭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有:(1)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的建设、改革与发展等有关部门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2)根据干部管理机关的部署,在教代会内组织民主评议或推荐干部。(3)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对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4)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教代会的决定、决议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教代会的工作定期向教职工公布,并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三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分别由7~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工作委员会主任应由常设主席团成员或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的教师担任;对口行政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可担任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各工作委员会由教代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由各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选举。各工作委员会制定相应工作条例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通过后执行。

各工作委员会职责:

审议准 备提交教代会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 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和决定的依据;检查督促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情况,并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汇报;保持与学校 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为适应学校分级管理的需要,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委和学校教代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部门工会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任务,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承办教代会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拟定召开教代会方案,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讨论通过后,报校党委批准。

2.组织选举并培训教代会代表。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筹备、组织及会务工作。

4.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督促落实教代会各项决议的执行;组织召开常设主席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闭会期间遇到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5.指导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和代表团开展工作,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6.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7.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证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述。

8.做好教代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9.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和大会召开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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