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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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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积极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基层民主,促进各单位的改革发展,有效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落实。依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北京市教工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工会工作的意见》(京教工〔2010〕33号)文件精神,结合多年来我校二级教代会的实践和实际情况,对《北京科技大学学院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校党发〔2004〕34号)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指校内各二级单位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二 级教代会是各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对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二级单位院务公开、事务公开的主要载 体;也是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单位关系,促进校、院、部门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二级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对本单位发展规划、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本单位内部重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本单位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4、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评议和监督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

第五条  二级单位领导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和通报单位工作,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认真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处理好代表提案。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正确行使管理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凡二级单位在编教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代表应具有参政议政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心单位工作的基本素质,密切联系群众,切实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积极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接受本单位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可以系、所、实验室、办公室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按照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70%。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人数,一般在二级单位教职工总数的20%~30%。职工总人数在60人以下的单位可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同时履行教代会职权。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二级教代会代表可被推选为学校教代会代表。代表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可及时补选。

第四章  二级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每届四年,与部门工会同时换届。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教职工出席方能召开。选举或表决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三条  遇有特殊情况,经多数代表提议,经同级党委批准,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二级党委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二级分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督促检查学院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可设主席团或组织领导小组,成员由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主持召开本单位的教代会。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召开教代会之前,各分工会应提前两周向学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筹备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和帮助。会议结束后,及时将有关会议资料汇编成册,作为文书档案存留,并交校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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