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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校园就业市场建设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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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广大学生实习、就业的合法权益,提升进校招聘的单位质量和招聘的针对性,促进招聘活动保质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北京科技大学校园就业市场以为全校师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努力促进供需直接见面、人才合理使用和毕业生推荐为宗旨,为我校学生实习、就业提供优良环境。

第二条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全校范围的、跨专业的校园就业市场建设和管理,各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与本单位对口的相关就业市场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就业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就业市场拓展计划;根据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各专业所对应的对口用人单位,建立台帐,并针对这些单位开展就业市场建设工作;各单位应充分利用校友资源,积极开发校友企业资源,建设校友企业招聘市场。

第四条  做好需求信息审查工作。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用人单位进校招聘资格审核制度,在确保招聘单位资质合法、招聘信息真实有效基础上,做好用人单位的接待工作。

需求信息审查具体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入校招聘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接待单位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工商部门网站对营业执照进行验证。验证不合格者,不予接待。

2、用人单位主要招聘岗位比较低端,不利于学生职业发展,不予接待。房产中介、保险销售类的单位招聘话务员、收银员、物业管理员、房屋销售人员等低端岗位,不予接待。

3、用人单位主要招聘专业和学历层次与我校培养的专业和学历层次不符,不予接待。如招聘临床医学、园林学等不涉及本校专业的单位,或招聘专科学历的单位,不予接待。

4、用人单位在历史招聘过程中出现收费、扣押学生证件、不诚信等问题的,不予接待。近三年进校招聘,但未与毕业生签约的单位,不接受进校招聘。

5、用人单位用人制度不规范,毕业生反映强烈的单位,不予接待。

6、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包含歧视性语言(如性别、地域、星座等要求)或与正常工作不相称语言(如贤惠、美丽等词语)的,不予接待。

7、其他情况。

第五条  做好单位招聘信息的发布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适合学生特点的实习、就业信息发布渠道。

第六条  做好学生的推荐工作。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学生动态求职信息库,加强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就业指导中心

                                      201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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