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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高压釜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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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内高压釜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促进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属《北京科技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2】3号)文件的附加规定,高压釜的安全管理须遵照文件中有关压力容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温高压、磁力驱动、电磁搅拌、机械搅拌、无搅拌等各类高压釜,其中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小于100MPa的属高压,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0MPa的属超高压。
第三条 超高压釜使用地点一律不准设在校园楼房内,高压釜使用地点原则上不得进入楼房使用。对于已经进入楼房使用的高压釜,负责人要与直接管理单位(学院、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监管单位(资产管理处)签订《实验室高压釜使用安全管理协议书》。
第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为每台高压釜建立设备档案和技术资料,包括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登记卡片、使用和检验记录薄等,以备待查。
第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高压釜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要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规章要上墙。
第六条 使用单位要对高压釜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过程中须严格按设计中的工艺条件进行操作,严禁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尤其是超温、超压运行。
第七条 要严格执行高压釜的定期检验计划,做到定时、定点、定线的检查,结果须记入运行日志内。
第八条 对于盛装易燃、有毒和窒息性介质的高压釜,使用后必须采取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特殊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九条 高压釜发生意外情况时,要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学院(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实验室高压釜使用安全管理三方协议
资产管理处
2013年1月2日
附件 实验室高压釜使用安全管理协议书
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我校发【2012】3号文件《北京科技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实验室内高压釜的安全管理,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自觉遵守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的管理规定,经协商签订“实验室高压釜使用安全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本《协议书》适用于与我校实验室高压釜安全管理相关的具体情况。
一、高压釜使用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1、制定高压釜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于显眼位置。
2、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教育时间、内容等要有记录,以备核查。
3、为高压釜建立设备档案和技术资料。
4、做好高压釜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准确记录。
5、制定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作业人员能够掌握,防止事故扩大。
二、高压釜直接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每台高压釜的安全使用规定,做到制度上墙。
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高压釜的安全检查。
3、对高压釜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4、组织进行高压釜安全事故的处理。
三、高压釜监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制定高压釜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办法,落实责任制。
2、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为高压釜的登记、维修改造、报废、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提供协助和相关服务。
4、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协助直接管理单位进行事故处理。
5、对高压釜使用过程中的违规现象进行监督和处罚。
四、补充条款
使用负责人、直接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如需另行注明事项可在补充条款中说明。补充条款如下: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使用负责人、直接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各保存一份。
使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直接管理单位(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