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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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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师生的健康与安全,预防辐射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相关单位及个人必须接受并积极配合学校及生态环境、公安、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学校建立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体系及岗位职责、辐射许可管理制度、辐射防护操作及安保制度、设备检修及维护制度、人员培训与管理制度、监测方案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辐射安全责任,按时上报辐射安全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与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及人员。

第二章 管理体系和岗位职责

第五条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教学科研二级单位与校医院)、辐射工作场所(实验室与放射科室)三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校成立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学校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方针和规划;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有关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三)支持经费投入,保证经费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开展学校辐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五)组织制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辐射事故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事故处置;

(六)指导学校有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配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辐射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能部门,代表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辐射安全和防护日常监管,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领、变更、延续、部分终止及注销等许可事项;

(二)组织监测学校射线装置及相关辐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

(三)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培训、体检及个人剂量监测;

(四)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档案与台账;

(五)负责填报学校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六)指导全校依法妥善处置废弃射线装置;

(七)联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第八条 保卫保密处作为学校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辐射工作场所的消防、用电、防雷等安防监管;

(二)联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辐射事故。

第九条 校医院负责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防治及宣传培训,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医疗救护等。

第十条 校医院院长、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副院长(副主任、副指挥)为单位辐射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负责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组织制订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二)督促落实本单位辐射许可登记制度;

(三)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辐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并存档备查;

(四)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辐射事故。

第十一条 辐射工作场所责任教师,对本场所辐射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熟悉并落实国家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二)配备专门辐射工作人员负责射线装置;

(三)严格执行辐射许可登记制度,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督促辐射工作人员做好辐射安全各项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辐射安全日常检查及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 辐射工作人员负责协助辐射工作场所责任教师做好辐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掌握辐射安全和防护基本知识以及射线装置的操作及功能;

(二)制订并明示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

(三)建立射线装置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包括检修记录);

(四)严格遵守并执行辐射培训、职业健康检查及剂量监测规定;

(五)协助实验室辐射安全日常检查及隐患整改。

第三章 辐射许可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辐射安全许可证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申请办理。使用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校医院,还应当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相关手续由校医院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辐射工作场所拟购置射线装置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健康条件的辐射工作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辐射工作场所或设备;

(三)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

(四)制定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含应急处置方法)。

第十五条 购置射线装置前,购置单位必须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将材料报至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购置。

射线装置购置完成后,由资产管理处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项目试运行三个月内,购置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资产管理处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项目试运行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辐射防护操作与安保要求,确保射线装置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相关工作。禁止未取得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

第四章 辐射防护操作及安保措施

第十七条 辐射工作场所须悬挂辐射防护操作规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场所出入口须设有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 射线装置应由辐射工作人员操作。辐射工作人员应为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得为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由学生临时操作(如实验教学),须由辐射工作人员提前向学生告知操作风险,签订操作风险告知书,并进行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后方可操作。

严禁非辐射工作人员、未提前告知操作风险及未经培训的学生操作。未经允许的外单位来访人员不得进入辐射工作场所或射线装置安全距离内。

第十九条 操作射线装置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辐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经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取得证书,上岗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射线装置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设备主体功能、门机连锁、工作状态显示系统、急停按钮、监视系统等有无异常,并确认辐射工作场所或射线装置安全距离内无其他无关人员;

(三)射线装置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随时注意设备的工作状态是否稳定、是否有报警提示,禁止未佩戴个人剂量计或个人剂量报警设备的工作人员禁止在使用过程中靠近设备;

(四)设备运行结束后,及时填写运行记录;

(五)当天工作结束后须进行射线装置安全检查,关闭射线发生装置。

第二十条 射线装置的日常防护及安保工作由辐射工作人员负责。校医院、教学科研二级单位须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自查,并做好自查记录。学校每年组织至少两次专项检查并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 校医院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第五章 设备检修及维护

第二十二条 辐射工作人员负责本场所射线装置的检修与维护。射线装置使用前与使用过程中如有异常,须立即停止使用,联系厂家检修,问题未得到解决之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辐射工作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射线装置及其附属安全设备,并做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第二十四条 设置Ⅱ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场所应每年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定机构,对本场所的辐射监测设备与个人剂量报警设备进行至少一次检定,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检定记录保存备查。

第六章 人员考核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 辐射工作人员须参加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辐射工作。考核合格有效期截止前,辐射工作人员应再次通过考核,方可继续从事辐射工作。未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超过考核合格有效期的人员,不得从事辐射工作。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定期组织校内培训。辐射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辐射安全防护相关知识学习,掌握辐射防护基本知识、国家法规标准和学校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第七章 监测方案

第二十七条 个人剂量监测

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计送检、监测报告保存等工作。

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每季度进行一次。辐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个人剂量计上交至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统一送至具有资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个人剂量计更换后,辐射工作人员应及时到资产管理处领回个人剂量计。

如发现辐射工作人员接受的年剂量当量≥5mSv时,资产管理处应立即报告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核实和调查。

第二十八条 职业健康监护

(一)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辐射工作。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脱离辐射工作岗位时,要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二)个人剂量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75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30年。

第二十九条 允许辐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与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人员调离时,资产管理处要向其新单位或其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与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 工作场所与环境辐射水平监测

(一)学校定期(每年一次)委托资质检测机构对辐射工作场所与环境的辐射水平进行年度监测;

(二)Ⅱ类射线装置场所须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工作场所与环境辐射水平的自行监测,监测人员为该装置的辐射工作人员。Ⅲ类射线装置场所可根据场所情况决定自行监测频次;

(三)工作场所与环境辐射水平监测点位应包括屏蔽室外四周人员可达位置、防护门外、操作控制位等;

(四)监测人员须如实填写监测记录或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监测记录或报告应记载监测数据、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员等信息;

(五)监测过程如发现结果异常(剂量超过2.5μSv/小时),应立即停止辐射活动并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应监督二级单位与辐射工作场所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六)Ⅱ类射线装置场所须定期将自行监测结果上报资产管理处,并妥善保存,接受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与射线装置管理档案。档案包括:人员考核档案、个人剂量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射线装置管理档案、工作场所与环境辐射水平监测档案。辐射工作场所与辐射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档案的建立与档案信息更新。

个人剂量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个人剂量监测报告与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

射线装置管理档案包括射线装置名称、型号、所属部门,使用场所、辐射工作人员信息等。

工作场所与环境辐射水平监测档案包括资质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辐射工作场所的自检报告与辐射监测设备与个人剂量报警设备检定报告等。

第三十二条 更换辐射工作人员的,新工作人员须通过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考核,将考核结果报至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组织办理个人剂量计与职业健康检查。相关手续办理完毕,方可进行人员更换。

第三十三条 更换辐射工作场所与报废射线装置的,须提前报至资产管理处,在资产管理处的指导下妥善实施,并按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重新申领手续。

不得擅自更换辐射工作场所与报废射线装置。

第九章 辐射事故应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相关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应参照学校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十五条 辐射事故发生时(防护失效、超剂量照射等),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努力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个人,视情节采取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责令经济赔偿、减招停招研究生、行政处分等形式给予处罚。具体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0年6月24日经2020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北京科技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校发〔2015〕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名单》

2.《Ⅱ类射线装置监测点位布置图》

   3.《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记录》

   4.《北京科技大学辐射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附件1

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名单

  长:校长

副组长:主管副校长

  员:保卫保密处处长、资产管理处处长、校长办公室主任、后勤管理处处长、校医院院长

 

 

 

 

 

 

 

 

 

 

 

 

 

 

 

 

 

 

 

附件2

Ⅱ类射线装置监测点位布置图

一、监测点位及项目

工作场所

序号

监测点位

监测项目

冶金学院

无损检测室

1

自屏蔽铅房四周

X剂量率

2

检测室东侧门外

X剂量率

3

检测室南侧窗外

X剂量率

4

检测室西侧实验车间内

X剂量率

5

检测室北侧门外

X剂量率

6

楼上办公室

X剂量率

7

操作位

X剂量率

8

本底

X剂量率

土资学院

无损检测室

1

自屏蔽铅房四周

X剂量率

2

检测室东侧门外

X剂量率

3

检测室东侧过道

X剂量率

4

检测室D08实验室

X剂量率

5

楼上办公室

X剂量率

6

操作位

X剂量率

7

本底

X剂量率

二、监测点位图

 


1 冶金学院无损检测室自行检测点位图(标注☆为检测位置)

2 土资学院无损检测室自行检测点位图(标注☆为检测位置)

 

 

 


附件3

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
 监 测 记 录

 

 

 

 

 

 

 

 

 

 

 

项目名称: 

监测单位: 

编制时间: 


表一、监测相关信息与结论

场所信息

场所名称

场所位置

场所责任教师

辐射工作人员/电话

辐射工作

内容及场所

说明

辐射工作内容

场所说明

监测

人员和仪器

监测人员及

培训情况

监测仪器及

检定情况

污染物、

污染途径

分析与监测

内容

污染物、

污染途径分析

监测内容

监测方法

监测结果

结论和措施

本场所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级单位(公章)

 

 

监测者: 审核者: 年 月 日


表二、X外照射剂量率监测

监测点编号

监测时间

监测点位置描述

监测结果

μSv/h)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附:与监测点位对应的平面示意图

 

 

 

 

 

 

本单位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附件4

北京科技大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提高辐射事故应急防范的意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和污染后果,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强化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维护和谐稳定的校园秩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学校目前涉及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可能发生事故包括射线装置丢失或被盗、射线泄漏、人员超剂量照射等。

第四条 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各二级单位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辐射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

(3)科学防治,依法规范。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处置与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作为学校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学校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负责本预案的启动和实施,组织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六条 学校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处置组、通信维稳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专家组。

应急指挥中心

总 指 挥:主管副校长

副总指挥:资产管理处处长、保卫保密处处长

成 员:党校办主任、后勤管理处处长、校医院院长、宣传部部长

联系电话:62332312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应急准备工作,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指挥各应急小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对辐射事故的现场进行组织协调、安排救助,指挥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辐射污染事件及应急救援情况;负责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应急处置组

组长:资产管理处处长、保卫保密处处长

成员: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校长办公室、事故二级单位相关人员

联系电话:62334999

主要职责:组织或协助专业人员开展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组织或协助专业人员开展事故影响区域射线装置处置;引导事故现场人员疏散。

安全警戒组

组长:保卫保密处处长

成员:保卫保密处、事故二级单位相关人员

联系电话:82376233

主要职责包括:对辐射事故现场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外围道路交通的疏导维护,采取管控措施禁止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相关区域;负责为相关处置车辆及时开辟绿色通道。

通信联络组

组长:党校办主任

成员:党校办、宣传部相关人员

联系电话:62332312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辐射事故现场与外界的通信联络;负责事故人员及其家属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

医疗救护组

组长:校医院院长

成员:校医院人员

联系电话:62332909

主要职责包括: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并视情况拨打120、999或直接转送医疗机构。

安全专家组

成员:校内外辐射安全与防护专家

主要职责包括:对事故现场处置与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意见;应急状态结束后,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协助提供专业意见及结论。

第三章 事故预防机制

第七条 实行学校、二级单位、辐射工作场所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辐射工作场所必须及时有效进行整改,二级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并监督隐患整改。

第八条 辐射工作人员应每日检查射线装置外观、放射性警示标志、警示灯、辐射监测仪表等有无异常情况。设备使用过程中随时注意设备的工作状态是否稳定,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使用,联系设备厂家检修。在问题解决之前,不得开机使用。

第九条 学校制定并组织实施校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单位内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工作场所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并张贴日常安全管理细则,制定并完善各项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条 学校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落实岗位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师生事故应急能力,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四章 信息报告流程

第十一条 辐射工作场所安全事故发生时,辐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报告给责任教师、二级单位、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收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报告。

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情况,2小时内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事故类型、危险源和人员被困与伤亡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它应对措施;报警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部门。

第十二条 凡发生辐射事故必须上报,不得隐瞒。对迟报、瞒报、漏报、谎报事故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辐射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主动向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响应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是指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含3人)以上急性死亡。

(二)重大辐射事故(Ⅱ级),是指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三)较大辐射事故(Ⅲ级),是指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四)一般辐射事故(Ⅳ级),是指射线装置丢失及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学校目前涉及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其中Ⅱ类射线装置具有自屏蔽功能,仅有可能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上报事故信息。

第十五条 处置措施

在对事故实施应急处置的过程中,针对射线装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要求如下:

(一)如果对周围公众或操作人员有危险,立即紧急制动射线装置。

(二)迅速切断引起事故的辐射来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

(三)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警戒线,划定安全区域。

(四)及时按流程实施信息报告。

(五)根据现场情况,评估事故危险因素,确定应急处置方法,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及医疗救护人员等应根据事故类型的需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和个人剂量报警仪,避免辐射伤害。

第十六条 辐射事故处置措施过程中的特殊要求:

(一)射线装置丢失或被盗

(1)立即组织人员通过查看监控、人员调查等方式,查找丢失或被盗射线装置的下落。射线装置仍在校内的,迅速撤离、疏散射线装置所在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警戒线,划定安全区域。射线装置搬离学校的,立即请求公安机关支援。

(2)如果发现丢失或被盗射线装置正在校内使用,立即组织人员在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前提下迅速切断电源。对接触射线装置的有关人员进行应急职业健康体检,如果体检发现异常,尽快到专业机构进行诊治。

(3)在射线装置厂家或经销商指导下将设备移回原使用地点,并进行安装调试,经资质机构进行辐射环境检测后方可重新启用。

(二)射线泄漏或人员超剂量照射

(1)紧急制动射线装置,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警戒线,划定安全区域。

(2)对接触失控射线装置的有关人员进行应急职业健康体检,如果体检发现异常,尽快到专业机构进行诊治。

(3)委托资质机构对失控射线装置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如果发现射线泄漏,由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如果设备无法修复,在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对失控射线装置进行妥善处置。如果设备修复,需经资质机构进行辐射环境检测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七条 当事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被基本消除,受困人员全部获救或脱离险境、受伤人员得到基本救治,次生和衍生的危害被排除时,应取得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方可发布应急结束指令。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主要包括事件中伤亡人员必要的心理干预及抚恤、补偿、补助、社保理赔;紧急调拨物资的处理和补偿;环境污染清理;有关教学、科研、生活等设施的恢复等。

第十九条 调查处置

事故响应行动结束后,由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牵头,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配合,开展调查评估并形成总结材料。

第二十条 对造成事故的单位与个人,学校将根据《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于2020年6月24日经2020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应急联系电话

附件2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附件3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附件1

应急联系电话

 

应急联系电话

火警:119

医疗急救:120、999

公安报警:110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12345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12320、65010911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4407214

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82571715

海淀区公安局 82519517

海淀区应急管理局 83430780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88364564

海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1686880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010-62017691

中国人民解放军307医院 010-66947000、010-66947120、010-66947999

 

 

 

 

 

 

 


附件2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名称

出厂

活度(Bq)

出厂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

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经过

情况

报告人签字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3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事故单位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报告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类型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

名称

出厂

活度(Bq)

出厂

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

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故 级 别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地省级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

(公章)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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