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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校发〔20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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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与《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在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物。包括无机废液、有机废液,废弃化学试剂,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室检测样品、废弃包装物、废弃容器等,以及其它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转运、处置、事故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对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转运、处置、事故处置等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废物的安全监管。包括定期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组织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隐患检查;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安全管理教育与宣传;联合开展危险废物事故应急处置。

(二)保卫保密处协助危险废物的安全监管。包括负责危险废物转运与处置现场的秩序维护与巡视;协助含汞废液与剧毒废液的处置;协助实验室危险废物隐患检查;联合开展危险废物事故应急处置。

第四条 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落实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细则;

(二)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并监督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危险废物收集容器配置、暂存区设置和相应设施及危险废物转运;

(三)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安全教育、宣传与培训,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

(四)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隐患检查与整改,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

(五)组织本单位危险废物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其他危险废物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熟悉并执行学校和二级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配置危险废物收集容器,设置暂存区,完善应急设施;

(三)按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

(四)建立并保存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五)定期检查收集容器密封、破损、泄漏情况,及时更换有问题的收集容器;

(六)组织实验室人员积极参加学校或二级单位组织的事故应急演练;

(七)其他危险废物相关工作。

第三章 危险废物收集与暂存

第六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分为液态废物、固态废物两类。

液态废物分为含卤有机废液、其他有机废液、无机酸、无机碱、含氰废液、含汞废液、重金属废液、剧毒废液、其他无机废液。

固态废物分为废弃化学试剂、废弃包装物、废弃容器及其他固态废物。

分类应具有唯一性,某类废物只能属于上述分类中的具体一类。

第七条 严格按照第六条分类进行收集,严禁将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放入同一收集容器。

危险废物收集容器及材质应满足国家标准的强度要求,且材质和衬里要与所盛装的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危险废物收集容器须完好无损,如有破损及时更换。

第八条 危险废物收集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盛装液态废物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或试剂瓶,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液态废物。除收集过程外,容器口盖须时刻保证盖紧、确保密封。收集容器内必须保留1/10的空间,不可装载过满;

(二)含汞废液与剧毒废液须分别暂存在单独的收集容器中,不可将不同剧毒废液混在一个容器中,并按照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三)废弃化学试剂应在原试剂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注明是废弃化学试剂。废弃包装物、废弃容器及其他固态废物应进行分类收集,具有尖锐形状的固态废物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避免致人受伤;

(四)危险废物中含有微生物的,须进行压力灭菌或消毒预处理;

(五)危险废物的收集容器必须张贴危险废物标识,在标识上填写危险废物主要成分、危险情况、实验室房间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主要成分应填写化学物质中文名称或别称,不得使用俗称、符号或分子式代替。

(六)具有放射性的废物及动物尸体不得混入危险废物中处理。

第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应设置内部暂存区,暂存区原则上存放本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存放两种及以上不相容危险废物时,应分不同区域暂存。暂存区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位于实验室阴凉通风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

(二)明显的暂存区范围界限。

(三)张贴危险废物警示标志。

(四)配备防遗撒、防渗漏的措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将危险废物直接排放与遗弃,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不得将非危险废物混入危险废物处置。

第四章 危险废物转运与处置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定期与具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联系,确定危险废物处置时间,并及时通知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安排实验室做好转运准备。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如实填写《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登记表》随附拟处置危险废物进行转运。《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登记表》一式两份,交接时实验室和资产管理处各留存一份。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应根据《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登记表》填写信息,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应派人负责危险废物接收工作,接收人员现场核对危险废物相关信息,检查危险废物包装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存在未张贴危险废物标识,包装物不合要求,未密封收集等问题,一律不予接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将未经确认或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遗留在接收场所。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科学合理使用各种化学试剂,做到精细管理,节约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产生不必要的危险废物:

(一)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弃化学试剂当作危险废物处理;

(二)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尽可能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三)对剧毒废液,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多余的、陈旧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可转让给其他实验室使用,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发生危险废物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及时疏散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启动单位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及时、如实向学校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报告。造成人员伤害需抢救的,单位应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救治。

事故应急状态结束后,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保密处及资产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破坏与清理事故现场。

第十九条 对违反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具体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二级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0年6月24日经2020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实施办法》(校发〔2007〕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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