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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管理补充规定校发〔20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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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秩序,加强公共用房管理,提高公房使用效率,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公共用房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0〕13号)和《北京科技大学地下空间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0〕14号),现就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用房使用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1、凡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地下空间),原则上仅限于开展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使用,未经学校批准,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活动。

2、现有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用房,已于2012年3月前签订对外经营合同的,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期满后,一律收回学校。2012年3月后,不得自行签订新的经营合同。

3、如确有需要且确属为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活动提供必要服务的,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合同执行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由现责任单位负责维修恢复。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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