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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公共用房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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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0】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共用房管理,确保公共用房的安全与完整,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公共用房是在学校土地上,由国家投资、学校筹资或单位(个人)筹资、学校与校外单位合作等建造的以及由学校在校外购置的,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后勤服务及其它生产经营的建筑。已取得个人产权的职工住宅除外。

第三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范围

第三条 学校公共用房所有权属于学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共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公共用房、地下空间、土地的宏观管理;负责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等有关管理工作;参与学校建筑物建造、修缮、拆除等工程的审核及验收。学校后勤基建管理处应在新建筑工程竣工,或重大修缮工程通过验收后将相关文件和资料移交资产管理处。

第四章 管理原则和管理模式

第五条 学校公共用房将逐步贯彻“总额控制、分级管理、分类定额、动态调整、定额使用、超额收费”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公共用房实行二级管理。资产管理处负责核算各二级单位的公共用房面积和使用性质,与二级单位签订使用协议书。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共用房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 非经营性用房的管理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监督各二级单位公共用房的日常使用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用房的使用性质,如有特殊需要,须报资产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审核,经学校同意后履行相关手续。

第八条 长期闲置的公共用房,或由于学校建筑面积增加等原因置换出的公共用房,须交回学校统一调配。

第九条 公有房屋的使用单位有义务保持房屋的完好。内部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设施须报资产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审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时应就房屋的使用情况做出说明并接受核查。

第六章 经营性用房的管理

第十条 公共用房由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须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出租、借用公共用房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经营性用房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章  公共用房收益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公共用房经营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收益进行分配。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事项参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资产管理处将陆续出台配套的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2010年1月4日经第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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