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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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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18]26号

       为规范和简化科技成果评估备案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根据《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39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司函〔2018〕3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是指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对标的科技成果进行的资产评估项目。

第二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实施,制定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流程,并负责评估备案材料的审核及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在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后,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材料至资产管理处。科技成果评估备案应提交材料如下。

(1)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评估备案项目

1.《北京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表》;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3. 500万元以下(不含)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项目,提供《北京科技大学技术转让类合同审批表》;500万元以上(含)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项目,除提供《北京科技大学技术转让类合同审批表》外,还需提供学校同意转让的校长办公会纪要;

4.其它材料。

(2)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评估备案项目

1.《北京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表》;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3.学校同意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校长办公会纪要;

4.其它材料。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填写《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和《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明细表》,报送至教育部财务司国资处。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2018年3月26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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