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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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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20〕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加强对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管理与考核,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基〔2018〕245号)、《北京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7〕2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科技部财政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等数据报送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范围及内容
第二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参与考核:
(一)账面原值单台套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
(二)以入账时间为准,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三条 账面原值单台套在人民币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考核由各教学科研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
第四条 经资产管理处备案的军工涉密大型仪器设备,在涉密期限内不参与考核。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分为大型仪器设备机组考核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考核两个部分。其中,机组是具体实施实验测试、设备操作培训、办理相关经费手续的实质性基本单元。
第六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机组的考核。主要从机时利用、人才培养、开放共享成效、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开发等五项指标进行绩效考核。
其中,“机时利用”权重35%,“人才培养”权重20%,“开放共享成效”权重25%,“服务收入”权重15%,“功能利用与开发”权重5%,每部分考核内容满分为100分,总分由五个部分加权后计算得出。
如大型仪器设备在考核时间范围内取得其他突出业绩或重大成果,无法包含在以上五项指标内,可单独申报,由学校评审专家组认定后可酌情加分,加分不超过5分。
第七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的考核。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服务成效等三项指标。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开放共享制度建设情况,实验队伍建设情况,集约化管理情况,开放共享信息提交情况等。权重20%。
(二)运行使用情况,包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使用总体情况,大型仪器设备年平均有效运行机时,500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年平均有效运行机时,开放共享率,开放服务收入情况(包含校内、校外)等。权重50%。
(三)服务成效,包括围绕重大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需求,对校内单位及校外单位提供共享服务的情况,支撑服务校内及校外单位科技创新的重要成果等,其中,单位如有1000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支撑校内单位及校外单位服务成效须单独上报。权重30%。
每部分考核内容满分100分,总分由三项指标加权计算得出。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机组考核分为“机组自评”、“教学科研单位审核”、“数据检查”、“学校评定”四个环节。
(一) 机组自评由大型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评价汇总表》(以下简称《评价汇总表》)的填报要求,认真做好材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数据填报工作,如实、准确、全面填报《评价汇总表》。(二) 教学科研单位审核由各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组负责,主要任务是: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负责人提交的《评价汇总表》进行汇总,并参照数据审核要求核实上报数据;组织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评价优秀机组推荐表》,做好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优秀机组推荐工作,推荐优秀机组考核得分不得低于90分。
(三)数据检查环节由资产管理处安排工作人员采取支撑材料及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核实上报数据。
(四) 学校评定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大型仪器设备机组进行考核。专家组结合二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优秀机组推荐情况及数据检查情况,根据《评价汇总表》进行综合评定。最终形成专家意见和结论。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考核分为“教学科研单位自评”、“学校评定”两个环节。
(一)教学科研单位自评工作由各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组负责,主要任务是:认真做好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和共享服务成效等方面的全面梳理和总结,撰写《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单位绩效自评报告》。
(二)学校评定工作由专家组结合机组考核结果、《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单位绩效自评报告》等材料,依据《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单位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定。最终形成专家意见和结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年度大型仪器设备机组或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 拒不上报数据;
(二) 不按规定如实上报数据;
(三)随意调整收费标准或私下收取服务费用;
(四)所在单位发生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机组和管理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优秀”机组名额不超过当年度参加考核机组总数的5%,“良好”机组名额不超过10%;“优秀”管理单位名额不超过当年度参加考核管理单位总数的10%,“良好”管理单位名额不超过20%。
第十二条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向资产管理处提出质疑,资产管理处核实后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机组的考核评价结果:
(一)被评为“优秀”、“良好”的机组由学校颁发证书并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优秀”机组0.5万元、“良好”机组0.3万元。
(二)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年运行低于合格机时(通用设备1400机时,专用设备800机时)且被评为“不合格”的机组,将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仪器设备长期(二年及以上)不能发挥作用的机组,学校将暂缓受理仪器设备负责人新购仪器设备的论证审核,必要时对所属大型仪器设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校内无偿划转调配。
(三)大型仪器设备机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公共测试服务平台面积核定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
(一)被评为“优秀”、“良好”的管理单位由学校颁发证书并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优秀”管理单位1万元,“良好”管理单位0.5万元。
(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评价各教学科研单位工作的观测指标。
(三)学校对被评为“不合格”的管理单位,将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对连续二年及以上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学校将酌情扣减相关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预算经费。
第十五条 机组及管理单位奖励经费从资产管理处开放共享平台建设运行费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任何人不得干扰或影响考核的程序或结果。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凡学校此前发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0年6月24日经2020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评价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2.《北京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评价优秀机组推荐表》
3.《北京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单位绩效自评报告(提纲)》
4.《北京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单位绩效考核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