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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需求论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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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需求论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货物与服务的采购需求论证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基
〔2018〕245 号)、《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不包括含在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内密不可分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及相关服务。
(一)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
本办法所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主要包括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软件等货物,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升级等服务。
(二) 其他货物与服务
本办法所称其他货物与服务,主要包括其他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文献及相关服务、后勤保障运行货物及相关服务、技术服务、安全保卫与保密货物及相关服务、药品及相关服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项目负责人是指提出采购需求并进行采购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学院、部、处及学校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教学科研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采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与学校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机制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采购需求需要论证的,实行归口管理工作机制。各归口部门分工如下:
(一)图书馆负责文献及相关服务等;
(二)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后勤保障运行货物及相关服务等;
(三)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技术服务等;
(四)保卫保密部(处)负责安全保卫与保密货物及相关服务等;
(五)校医院负责药品及相关服务等;
(六)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以及除(一)~(五)款外的货物及相关服务需求论证归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货物及相关服务的论证审核及指导工作。
第三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需求论证与审批
第六条 预算金额 10 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的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前,需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第七条 采购预算金额 10 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需求论证报告》,对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主要需说明以下内容:
(一)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包括开设课程名称、学时数、涉及班级数和学生数;仪器设备采购所支撑的相关学科发展和承担科研任务;对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需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二)可共享的学科及开放共享方案、效益预测,包括开放共享时间、预约方式、年度有效运行使用和收入等。
(三)运行已具备的条件,包括使用场地空间、能源动力保障、设备承重参数、运行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等。
(四)基本参数,包括主要功能、性能指标等。
(五)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六)市场调研情况,详细了解符合要求的各厂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指标等。
(七)后续维护,包括经费来源、附件、零配件、软件升级等。
(八)风险分析,包含安全与防护、节能环保等情况。其中,单价 50 万元(含)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还需说明以下内容:
(九)学校同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保有情况,包括分布情况、共享情况、利用情况及年有效运行机时等。
(十)实验技术队伍支撑情况(必须配备实验技术教师)。
第八条 凡采购单价 50 万元(含)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在组织专家论证前,通过资产管理处对校内已有同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行查重;对于校内已拥有且运行机时、使用效率不高的同类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共享使用,不再购置新的仪器设备。
第九条 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单价 200 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须按《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 号)规定进行查重评议。
第十条 采购预算金额 10 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相关服务,采购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相关服务采购需求论证报告》,对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服务内容、配套设施落实情况、市场调研情况等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需求论证由采购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并承担采购需求确定的主体责任。其中, 申请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修购计划)采购单急价50 万元(含)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需求论证由资产管理处在项目申报前统一组织,但不免除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论证专家须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学、科研、技术专家或相关领域管理专家。采购预算金额 10 万元(含)~
50 万元(不含)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需求论证,专家组由 3 人(含)以上单数组成;50 万元(含)以上的,专家组为 5 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至少有 3 位校外专家。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负责人和采购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须对提交的论证报告真实性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管理、使用效益负责;论证会专家组须对其结论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须在校内放置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校外放置使用的,采购项目负责人在提交论证报告时,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论证报告需经采购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经费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采购。
第十六条 除涉密、在线监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仪器设备配件外,单价 50 万元(含)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接入学校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同时纳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在满足教学、科研需求前提下,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七条 新购单价 50 万元(含)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纳入二级单位实验中心统一管理;现存单价 50 万元(含)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逐步纳入二级单位实验中心统一管理。未设立实验中心的二级单位应由本单位实验技术教师协助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单价 50 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若存在使用效率低下,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或开放共享服务 差等情形,学校将扣减相关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预算经费, 暂缓受理个人新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论证审批,并对所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校内无偿划转调配。
第四章 其他货物与服务采购论证与审批
第十九条 其他货物与服务的各采购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 按相关审批程序执行。采购预算金额 1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一) 采购需求较为复杂、性质特殊;
(二) 采购项目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
(三)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会商资产管理处认为确有必要
的。
第二十条 进行需求论证的采购项目,其采购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需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其他货物采购需求论证报告》或《北京科技大学其他服务采购需求论证报告》,并自行组织论证。
第二十一条 论证专家须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学、科研、技术专家或相关领域管理专家。采购预算金额 10 万元(含)~50 万元(不含)的其他货物与服务需求论证,专家组由 3 人(含)以上单数组成;50 万元(含)以上的,专家组为 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至少有 1 位校外专家。
第二十二条 论证报告需经采购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 经费主管部门、归口部门、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采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已通过前期项目论证且有明确预算批复的财政专项资金采购需求无需组织专家论证,后附预算批复即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凡学校此前发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经第 19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 2019 年 7 月 2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