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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学生食堂价格平抑资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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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食堂“平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我校学生食堂平稳运行,保持伙食质量的稳定及菜品种类的丰富,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校学生食堂价格平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3〕1426号)、《关于调整提高北京高校学生食堂价格平抑资金标准的通知》(京教勤〔2017〕23号)及《北京科技大学学生食堂平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校发〔2018〕44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设立的“平抑资金”用于学生食堂成本快速、大幅上涨时,对学生食堂进行补贴,平抑饭菜价格的专项资金,适用于对学生食堂基本伙的补贴。

第二章  资金的组成及管理

第三条  “平抑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和学校共同建立。北京市按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每生每年225元给与补助;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非财政性收入按每生每年不低于225元计提,并在北京市“平抑资金”部分拨付至学校时同步计提。

第四条  学校成立“平抑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委员由分管后勤、财务、学工和审计的校领导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后勤的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包括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团委等,后勤管理处为牵头单位。 

第五条  “平抑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平抑资金”的筹集和支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对年度“平抑资金”的筹集、使用、效益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平抑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平抑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办公会议,通报 “平抑资金”的管理、使用、评价等情况。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设立“平抑资金”财政补贴核算专户及“平抑资金”配套资金核算专户,单独核算。编制“平抑资金”年度财务收支报表,于每学期第17-18周在学生食堂公示栏张贴,向学生公示“平抑资金”收支情况。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定期测算食堂基本伙成本涨幅情况,提出启动和管理“平抑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和项目,并对“平抑资金”执行情况负责。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团委负责定期收集学生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后勤管理处反馈,促进学生食堂改进工作。

第十条  审计室负责对“平抑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审计,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第三章  资金的启动及使用

第十一条  “平抑资金”的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启动“平抑资金”:

(一)以2008年学校食堂饭菜价格成本核算中原材料核算价格为依据,当年度市场原材料价格超过核算价格的5%时,即可申请启用“平抑资金”。

(二)以2008年人工成本为依据,人工成本(含工资、社会保险、加班费等)月人均增长200元以上,即可申请启用“平抑资金”。

第十二条  “平抑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后勤管理处根据学生食堂基本伙原材料价格及人工成本核算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资金启动条件,每季度向“平抑资金”管理委员会提出补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启动使用“平抑资金”。

(二)“平抑资金”由财务处根据审批文件安排资金,由后勤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平抑资金”用于补贴学生食堂基本伙原材料采购环节及人工成本。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一)学生食堂基本伙的大宗原材料,包括米、面、油、肉、蛋、菜等的采购。

(二)学生食堂基本伙人工成本,包括各类编制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加班费等。

第十四条  “平抑资金”在使用中按照优先原材料采购,再人工成本的顺序进行补贴。

第十五条  “平抑资金”补贴金额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学生食堂基本伙物价实际涨幅度和人工成本上涨情况测算,按实际核算金额弥补。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食堂基本伙范围为万秀园食堂1-3层、鸿博园食堂1-2层、清真食堂(鸿博园食堂3层)。

第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每学期末将学生食堂基本伙原材料种类、基本伙工作人员名单报“平抑资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相关数据核算以备案材料为准。

第四章  资金的评价与监督

第十八条  “平抑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随时掌握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和质量变化情况,每学期末,向“平抑资金”管理委员会反馈食堂饭菜价格、质量变化情况及学生合理诉求,保证学校政策的落实。

第十九条  “平抑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3月、10月向学生组织通报上一学期“平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发挥师生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处置“平抑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平抑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通过学生组织、座谈会等渠道听取学生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合理诉求,督促学生食堂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平抑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并将资金收支情况列入校务公开报告事项。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对学生食堂“平抑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成本核算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审计室对学生食堂“平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平抑资金”问责机制,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平抑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财经政策提出处理意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食堂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食堂基本伙单独建账,按照北京市《北京高校学生食堂成本核算指导核准》(京教勤〔2011〕6号)进行学生食堂的成本核算管理,合理制订饭菜价格。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将学生就餐与其他人员就餐相分离。其他人员到学生基本伙就餐须在饭菜标价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加价,所收加价用于补贴食堂。加价比例根据“平抑资金”补贴额占学生食堂基本伙流水比例测算而得,由“平抑资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对学生食堂基本伙价格不得自行调整,若必须调整,须事先向学生通报价格调整原因、征求学生意见,并由“平抑资金”管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形成报告、报请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加强学生食堂成本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努力降低成本。积极利用北京学校基地直供平台和其他联合采购平台,通过联合采购或“农校对接”采购的主要原材料量不低于采购总量的90%。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平抑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2018年5月28日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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