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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学生食堂价格平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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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高校后勤工作的意见》(京教勤〔2012〕9号)及《关于调整提高北京高校学生食堂价格平抑资金标准的通知》(京教勤〔2017〕2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学生食堂价格平抑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学生食堂价格平抑资金(以下简称“平抑资金”)的目的是缓解因食堂原材料及用工成本上涨导致的食堂运行压力,在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相对稳定的同时,丰富菜品种类,确保菜品高、中、低价格所占比例的合理性,满足学生多样化伙食需求。

第三条  “平抑资金”适用于对学生食堂基本伙食的补贴。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平抑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和学校共同建立。市财政拨款部分按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数及每生补助标准拨付;学校自筹部分由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非财政性收入按照不低于北京市“平抑资金”补助标准配套提取,学校自筹的“平抑资金”部分应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五条  “平抑资金”建立后,当年使用部分于下一年自动补齐,经费由上述渠道解决。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平抑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委员由分管后勤、财务、学工和审计的校领导组成,负责对学生食堂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审核批准“平抑资金”的筹集和支出。

“平抑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后勤的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包括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团委等,后勤管理处为牵头单位。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建立“平抑资金”筹集和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平抑资金”启动和使用机制、编制并组织实施“平抑资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负责平抑资金的使用、监督、评价和管理;协调其它相关事宜。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七条  “平抑资金”用于补贴学生食堂基本伙原材料采购环节及人工成本。

第八条  设立“平抑资金”核算专户,分别对财政补助和自筹经费单独进行核算,专款专用,同步支出,保证学生食堂基本伙饭菜价格的基本稳定。

第九条  “平抑资金”使用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启动“平抑资金”:

(一)以2008年学校食堂饭菜价格成本核算中原材料核算价格为依据,当年度市场原材料价格超过核算价格的5%时,即可申请启用“平抑资金”。

(二)以2008年人工成本为依据,人工成本(含工资、社会保险、加班费等)月人均增长200元以上,即可申请启用“平抑资金”。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学生食堂基本伙核算实际情况并结合上述条件要求,每季度向“平抑资金”管理委员会提出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后可启动使用“平抑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平抑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学生组织通报“平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听取学生意见、建议,发挥媒体、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处置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财务处对学生食堂“平抑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成本核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室对学生食堂“平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平抑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财经政策提出处理意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第十四条 学校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学生食堂的其他优惠政策不得冲抵“平抑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平抑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8年5月28日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科技大学学生食堂价格平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校发〔2013〕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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