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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技术转让收益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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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技成果转化,规范其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及《北京科技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校发〔2007〕99号)、《北京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16〕8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主要指技术转让合同的收入,具体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合同。

第二条 技术转让收入分配

凡学校教师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扣除技术合同履行过程所涉及的费用后,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转让收益的70%,学校享有转让收益的20%,其余10%用作激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奖励金。学校收益的50%用于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赔偿预备基金。

第三条 技术转让收益的认定

由课题负责人根据技术转让合同任务做出预算,明确其直接费用和收益,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公示。学校以预算为依据,确认技术转让直接费用,扣除直接费用和直接费用部分的管理费(含税)后为收益。直接费用部分的管理费按现行横向经费管理费的比例计提。到账经费中以先足额转入直接费用后再计入收益。

第四条 技术转让收益奖励方式

(1)技术转让收益中用于奖励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奖酬金,按到款中收益部分的50%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以现金提取方式一次性发放到成果完成人的银行卡,其余50%在技术转让合同期满,且成果完成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由受让方(被许可方)确认后发放。因受让方(被许可方)的原因,合同未全部到款,课题组在提供受让方出具完成任务的相关证明后发放剩余部分。

(2)技术转让收益中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奖励金,在学校财务设立奖励金账户,由科研部统一管理使用,制定相关奖励方案。奖励范围为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科研部及相应岗位人员、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二级单位,包括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委托推广该成果的校内人员、完成该成果推广工作的二级单位或科研基地。

第五条 技术转让收益奖励的审批流程

(1)技术成果完成人奖酬金由科研部提出转让收益明细单,并经技术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个人和课题组确认后,完成人填写《技术转让收益分配表》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完成人办理领取手续。公示期内如有异议,报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2)科技成果推广奖励金按技术转让到款经费进行奖励,由科研部提供奖励额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奖励人员和二级单位予以认定。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赔偿预备基金的使用及赔偿责任的处理

在学校财务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赔偿预备基金专门账户,由科研部负责管理使用,用于及时应对、承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的责任赔偿,以减少学校损失。同时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分清责任及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后,追缴相关人员、二级单位的赔偿金额。

因专利被宣告无效或其他原因,导致技术转让合同解除,学校退款时,完成人应退还已领取的转让收益奖酬金。

第七条 与企业合作的技术开发合同中凡涉及专利技术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应单独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研究与发展部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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