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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劳务性支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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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劳务性支出管理,根据国家财经和税收政策及《北京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涉及用科研经费支付给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与研究任务相关的校内外人员的劳务费、项目论证、评审、答辩的专家咨询(评审)费、人员绩效等,统称劳务性支出。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研究任务需要,制定劳务性支出预算。

第三条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学校发布的当年适用的北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

第四条 向参与项目研究的访问学者发放劳务费时,项目负责人需出具其在项目中承担工作任务的说明和发放标准,由二级单位审核盖章。国内访问学者需同时提交访问学者的人事派出和接收函件。

第五条 项目组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不得在纵向经费的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向其他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辅助人员(含退休人员)发放劳务费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由二级单位审定的劳务发放单,其中对该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持续时间以及劳务发放标准等应有明确说明。连续发放半年(含)以上劳务费的,只限于已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人员。

第六条 发生劳务性支出时,项目负责人为劳务费用的经手人,应据实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劳务报酬发放表”,并在该表上填写所有领取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一般应为手机)、详细说明劳务用途。项目负责人须对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身份证号、发放标准等进行审核签字,并对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七条 科研经费劳务性支出除校内的学生劳务以外,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主管科研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二级单位应每月对劳务性支出进行专项监控。

第八条 科研经费劳务性支出表由二级单位、科研部和财务处审核。二级单位重点审核劳务支出的合理性和相关性;科研部重点审核劳务支出是否与预算相符;财务处重点审核劳务支出标准和应付税。

第九条 劳务性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校内人员(包括学生)的劳务性支出,由财务处直接通过银行卡发放。对校外人员的劳务性支出,由项目组提供所支付人员的借记卡卡号,财务处直接通过该银行卡发放。

第十条 劳务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财务处按税法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对劳务性支出的监督管理,确保其真实合法,学校财务、监察和审计部门将不定期对劳务支出比较集中的项目进行抽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发生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财经纪律行为的,将记入二级单位信用档案,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劳务报酬发送表中存在虚报冒领等虚假劳务性支出的,资金予以全部没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6年12月26日第3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科研经费劳务性支出管理办法(校发【2014】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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