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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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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保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间接费的预算和支出符合相关规定中关于间接费的开支范围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学校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学校作为项目主持单位或合作单位,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原则上均应按国家要求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学校根据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书)中的间接费用和分配方案,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得调整。

第四条 间接费用编制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不超过 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国家及地方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对间接费用有明确比例要求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间接费用包括项目组绩效支出、学校间接成本、二级单位间接成本等部分。其中学校、二级单位间接成本是补偿学校、二级单位为科研项目服务提供的各类公共资源及科研管理服务成本。具体分配如下:

学校间接成本=间接费用*20%;

二级单位间接成本=间接费用*15%;

项目组绩效占间接费用的65%。如项目组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列支运行成本的,可在间接经费分配时与绩效分列,其运行成本占间接费用的15%。

我校作为项目或者课题牵头单位的,间接费用的预算应按照本条所定比例编制和核定;作为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的,按照科研项目预算书执行。

第六条 间接经费与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一并下达的学校的,根据科研项目预算书,依据核拨经费比例,将间接费扣除绩效部分, 由学校统一计提,按比例安排。间接经费单独下达的,学校在按项目(课题)核定的基础上,再按上述比例进行分配。

财务处开立二级单位专用账户,用于各项目(课题)间接经费的相关开支。如列支了项目组运行成本,间接经费到账后,学校先核定各项目(课题)间接费用金额,有合作单位的核拨合作单位间接费,扣除绩效部分,计提学校及二级单位间接成本后,将项目组运行成本费下拨至各二级单位专用账户。

第七条 项目组运行成本费由所在二级单位管理,经二级单位及财务处审核后使用。

第八条 绩效是项目(课题)预算中核定的绩效金额,学校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在年度、中期和结题验收几个节点,结合科研人员的实绩进行核定,按照国家工资津补贴政策发放。

第九条 绩效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1、年度考核:需根据年度研究任务要求详细说明。

2、中期检查:需附中期检查专家组意见或其他检查结论性材料。

3、结题验收:需附项目(课题)管理部门结题验收结论意见。

第十条 作为牵头单位的绩效发放,项目(课题)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课题)进度及上述绩效考核结果,填写《科研绩效发放表》,提出绩效发放人员、额度,发放时间,二级单位签署意见,由科研部核定。作为合作单位的绩效发放,项目(课题)人员应按照牵头单位的要求办理,牵头单位没有具体要求的,由校内负责人提出,填写《科研绩效发放表》,原则上要经项目(课题)负责人签署意见,项目(课题)负责人或校内负责人同意后,二级单位签署意见,由科研部核定。

第十一条 绩效额度原则上按项目(课题)执行年度平均数核定。财务部门根据《科研绩效发放表》,按财务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执行超过10个月,且在上一年度或之前到款的,方可开始发放绩效。绩效总额低于2万元的,原则上只在结题验收阶段办理。绩效在结题验收通过后的6个月内必须支付结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 2016 年12月26日经第3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北京科技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5】5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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