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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采购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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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采购工作的监督,明确各监督单位的职责,保证我校采购工作的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学校管理的各项资金进行的各类采购活动,有其他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原则,学校实行采购工作责任制,采购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该单位采购的监管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学校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对学校各类采购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监察室采购监督工作职责

第五条 监察室对学校各采购主责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在采购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实施监督,承担“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工作职责。对学校开展的各类采购工作拥有知情权、检查权、建议权以及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权。不干预采购项目具体管理业务。其主要职责:

1.建立与完善采购监察工作制度。

2.协调处理采购监督工作相关事宜,列席各类采购工作重大决策的有关会议。

3.对采购主责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提出廉政要求,加强警示教育。

4.监督检查采购项目管理制度建设。

5.通过现场巡察、重点抽查、专项检查、备案审核等方式,开展对采购项目的监督。

6.受理采购工作相关信访举报,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整改。

 

第三章  采购主责单位业务监管职责

第六条采购主责单位应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学校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业务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与完善采购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2.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对采购项目实施的重要环节应亲自进行监管。

3.主动接受学校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认真配合监察室对采购过程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

4.对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等环节全程录像并妥善保管录像资料备查。

5.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上的、工程类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20万元(不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在开标五个工作日之前将《北京科技大学采购项目报告单》(见附件1)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监察室;每个项目结束七个工作日内(周期较长的工程类项目每学期报一次)将《北京科技大学采购项目情况表》(见附件2)报送监察室备案;接受监察室对采购活动的检查。

6.对依规定进行采购的工程类(基建、修缮)项目,在发标前必须听取审计室对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提出的意见。

7.在支付款项时采购主责单位须向财务处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相关文字性材料。

8.严格按规定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的代理人资格审核、开标、选取专家、评标(含对投标人资质审查)、中标结果公示、合同审签、变更、洽商、补充协议、款项支付、尾款支付、验收等重要环节工作,所有招投标文件、活动记录、专家评议意见、中标通知、合同等有关材料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9.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适时梳理廉政风险点,完善防控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对于使用学校管理的各项资金,金额在学校规定的招标限额以下的各类采购项目,学校将以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开展专项检查及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保存好相关资料备查。

第八条 本规定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科技大学加强基本建设(修缮)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校发200456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修缮)和仪器、设备、其它货物采购监督工作的补充规定》(校发200590号)、《北京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校发201227号)同时作废。此前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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