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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公费医疗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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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公字[1990]100号)、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调整公费医疗报销标准的通知》(校发〔200920号),结合我校学生公费医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有学籍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不含港澳台学生)、国家任务型研究生,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二章  学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资格认定

第三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学生自取得学籍之日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即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五条  复查合格者可取得《北京科技大学公费医疗证》,持证可按本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未取得《北京科技大学公费医疗证》的学生,入学后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负。

第六条  已取得《北京科技大学公费医疗证》的学生,其入学至取得公费医疗证之间所发生的医疗费按本规定进行报销。

第三章     学生就诊和转诊的管理

第七条  校医院为全校学生的首诊医院。凡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一律凭《北京科技大学公费医疗证》到校医院取号、就诊。如遇疑难杂症或设备原因需要转诊到上级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就诊时,须经接诊医生同意并开具《北京科技大学医院转诊单》。凡未经医生转诊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门诊开药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开一个月药量。凡是超过上述限量的,超过部分药费自负。

第九条 学生因急症不能到校医院就诊的,可以在就近的医保定点医院的急诊就诊(仅限急诊本次),报销时需要附《急诊诊断证明书》,收费单据、药品处方均需加盖急诊章。

第十条 学生在外地实习(或社会实践)期间患急症时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的急诊就诊,报销时需持学院证明、医院的急诊诊断证明书、药品处方和收据等。慢性病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因急诊在校外医保定点医院(包括返乡外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需持就诊医院的急诊诊断证明和急诊收据、处方(加盖急诊章),按规定报销。门诊报销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返乡期间国家规定的公费医疗额度即每个月7.5元。慢性病在校外医院就诊一律不予报销。在合同医院(北医三院)住院及其他医院急诊住院产生的费用,按本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如需转校外医院住院,必须由校医院医生批准,开具转诊单后转合同医院及指定专科医院。出院后一周内将转诊单、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交至学校财务处公费医疗财务科,由学校财务人员到市医保中心审核后再通知学生结帐,届时需携带公费医疗证来公费医疗财务科进行结算。如果在出院后因各种原因延误交报住院单据,超出了市医保中心的审核报销期限,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四章  学生因病休学的管理

第十三条 北京生源学生因病休学其就诊规定与正常就学的在校生相同。外地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一年内)应在指定的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办理休学手续时需持休学证明到财务处公费医疗财务科填写异地就医申请,报销时需持审批后的异地就医申请表、药品处方、收据等,休学期间报销规定与在校生相同。

第五章  报销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我校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公字[1990]100号)文件中规定的公费医疗予以报销的各项内容。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调整公费医疗报销标准的通知》(校发〔200920号),校内外门诊医疗费用学生自负10%,校外住院医疗费用学生自负5%

第十五条 学生报销医疗费时须带《北京科技大学公费医疗证》、《北京科技大学医院转诊单》、收费单据、药品处方,检查治疗项目明细单和大型检查结果复印件。转诊单只能在转诊有效期内使用一次,如需复诊,仍需在校医院重新开具。医药费当年报销,报销时间一般延长至次年1月初(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逾期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经批准转校外住院可以借支票,其程序如下:持校医院转诊单和医院住院通知单,到所在学院填写借款单,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到学校财务处公费医疗财务科借支票。借支票金额20000元(含)以下,需交支票面额的10%作为借款押金;20000元以上交支票面额的50%;精神类疾病交支票面额的40%;特殊疾病还需视患者自负金额酌情增加押金比例;急症入院不借支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凡意外伤害均不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指已入保险的学生),其医疗及住院费用应通过我校学生保险办理部门办理保险赔付手续。

第十八条 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应届生因病不能毕业保留学籍在一年以内者,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 学生到校医院就诊,需携带《北京科技大学公费医疗证》。凡发现冒用、借用他人证件就诊及其他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者,需责令其补足全额医疗费,暂停公费医疗,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医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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