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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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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多个文件规范直属高校公共用房出租出借行为,学校也出台了《关于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校发〔2015〕48号)等文件严格要求。针对目前仍然存在的二次转租、擅自装修、未公开招租、租赁期限过长、不履行审批程序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共用房出租出借规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先保证教学科研需要
学校公共用房资源必须首先保证教育教学和事业发展需要,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服务等各项工作提供物质保障。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出租出借,后勤服务用房、产业商业用房在满足学校自身需要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同意并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后可对外出租出借。
二、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学校对公共用房出租出借进行统一管理,通过书面授权形式委托公房使用二级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公房使用二级单位和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后勤基建管理处、保卫保密处、后勤服务集团、科技产业集团等归口管理部门在出租出借具体事项办理、装修改造、合同变更等方面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重大事项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三、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
公共用房出租出借必须通过市场化定价方式确定承租单位和租赁价格,市场化定价方式包括公开招租、组织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等形式。房屋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提交学校讨论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加强公房日常监督管理
承租单位不得将承租房屋二次转租,不得擅自进行装修改造(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确需装修改造的须由公房使用二级单位按规定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后进行。公房使用二级单位须加强房屋日常维护,相关归口管理部门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五、规范租金收益核算方法
公共用房出租出借所取得收益属于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应计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在年末财务会计报告和决算报表中如实反映。目前租金收益以“管理费”、“经营收入”等科目核算的须进行账务调整,严格按照“出租收入”科目核算。
六、校办企业实行有偿使用
校办企业为独立法人实体,对于其无偿占用的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的房屋资源,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租赁价格,学校与房屋占用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目前无偿占用学校房屋的校办企业需于2016年底之前将房屋资源使用费缴纳至学校。
七、严格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公共用房出租出借属于国有资产使用范畴,需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公房使用二级单位将公共用房出租出借相关材料提交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或审批。
八、严格按照规定核查整改
涉及公共用房出租出借的单位需对本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再次进行核查,存在问题的立即进行整改,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承租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对租赁期限、租赁价格、日常维护、装修改造等内容进行补充规定。
本通知经2016年9月26日第2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公共用房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按照本通知办理,如仍有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情况出现,学校将严肃处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责任。
北京科技大学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