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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学生食堂价格平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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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及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高校后勤工作的意见》(京教勤〔2012〕9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学生食堂价格平抑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学生食堂价格平抑资金(以下简称“平抑资金”)的目的是保证学生饭菜价格明显低于校外同类餐饮价格、体现学生食堂的公益性,保证在物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抑制学生饭菜价格过快上涨。

第三条 “平抑资金”只能用于对学生食堂基本伙食的补贴,解决因食堂原材料及用工成本大幅上涨导致的食堂成本亏损,不得用于学生食堂基本伙食以外的补贴。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平抑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和学校共同建立。北京市按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每生每年150元给与补助,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收入按每生每学年不低于150元计提。

第五条 “平抑资金”建立后,当年使用部分于下一年自动补齐,经费由上述渠道解决。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学校成立“平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平抑资金”使用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提供在校生准确人数、核实经费并申报预算,检查指导食堂工作,审查后勤集团补贴申请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平抑资金”补贴建议。

“平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后勤基建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室、监察室、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团委等,后勤基建管理处为牵头单位。

第七条 财务处设立“平抑资金”核算专户,单独进行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公布“平抑资金”收支情况,并协助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八条 “平抑资金”具体开支范围

1.食堂“基本伙”大宗原材料,包括米、面、油、肉、蛋、菜等的采购。

2.食堂人工成本,包括学生食堂非事业编制人员(即外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加班费等。

第九条 “平抑资金”使用条件

1.以2008年学校食堂饭菜价格成本核算中原材料核算价格为依据,当年度市场原材料价格超过核算价格的5%时,即可启用“平抑资金”。

2.以2008年人工成本为依据,人工成本(含工资、社会保险、加班费等)月人均增长200元以上,即可启用“平抑资金”。

3.后勤集团根据学生食堂实际核算情况并结合上述条件要求,每半年向学校平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补贴申请。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十条 后勤集团对学生食堂基本伙单独建账,按照北京市《北京高校学生食堂成本核算指导核准》(京教勤〔2011〕6号)进行学生食堂的成本核算管理,合理制订饭菜价格,定期向学生公开食堂成本。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将学生就餐与其他人员就餐相分离。社会人员到学生基本伙就餐须在饭菜标价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加价,所收加价用于补贴食堂。加价比例根据平抑资金补贴额占学生食堂基本伙流水比例测算而得,由领导小组提出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后勤集团对学生基本伙价格不得自行调整,若必须调整,须事先通告学生价格调整原因、征求学生意见,由“平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形成报告、报请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后勤服务集团应加强学生食堂成本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努力降低成本。积极参加北京高校伙食联合采购工作和“农校对接”工作,通过联合采购或“农校对接”采购的主要原材料量不低于采购总量的90%,加强控制成本。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后勤基建管理处、财务处对学生食堂“平抑资金”使用效果、成本核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对学生食堂“平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平抑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提出处理意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学生食堂的其他优惠政策不得冲抵“平抑资金”。

第十七条 管庄校区根据本办法制定校区“平抑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平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1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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