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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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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习经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实习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习的具体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实习经费的分配

第二条  教务处根据各学院实习计划中安排的实习人数、校内外实习天数和实习地点核算实习经费。实习经费在下一年初专项结算,结余的实习经费将冲抵下一年的部分实习经费。

第三条  实习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各学院根据当年下拨的实习经费总额做好学院内实习经费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实习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  校外集中实习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指导教师及学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教师补助费、实习管理费、企业导师酬金、杂费等。具体使用办法如下:

1. 指导教师差旅费和补助。指导教师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等按教职工差旅费标准执行。在本市城郊指导实习的教师按实际去实习单位的天数每人每天补助40元。

2. 交通费

(1)城际交通费

学生到外地实习原则上只能乘坐火车普快硬座、轮船最低一级的舱位、长途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经教学院长批准,学生可乘坐动车组列车二等座。城际交通费凭据报销,学生退票手续费不予报销。

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因病(需有当地医院证明)由实习地点返校,经教学院长批准,可报销硬席卧铺票或动车组列车、高铁列车的二等座。

(2)市内交通费

校外集中实习的学生可报销市内交通费,且报销只能从以下①或②中取其一种办法:

    ①包干使用。根据实际实习天数,按2元/生·天,由实习队长统一安排使用,不再凭据报销。

②市内租用车辆实习,凭据报销,不再报销市内包干交通费。

3.住宿费

学生住宿费不超过50元/生·天,凭据报销。

4.实习管理费

实习单位要求缴纳实习管理费时,校外集中实习可在10元/生·天的限度内支付,实习管理费由实习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开具正式票据,回校凭据报销。

实习单位需要师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凭发票与保险单报销。

5.企业导师酬金

实习期间,请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授课,按150元/小时标准支付酬金,在企业授课每周不超过10学时。酬金应统一交付厂(矿)主管实习单位,填写学校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北京科技大学劳务报酬发放表》(现金)并加盖实习单位公章,返校后凭据报销。

6.杂费

实习期间所需邮寄费、环境卫生费、药品等费用按70元/生实行包干,不再凭据报销。由于个人责任损坏公物,由责任者赔偿,不得由实习经费开支。

第六条  校内实习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材料费和办公印刷费。具体使用办法如下:

1. 材料费

校内实习期间学生所用材料费等,凭发票报销。

2. 办公、印刷费

实习期间所需办公费、印刷费等与实习相关的费用,凭发票报销。

    第七条  校外分散实习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城际交通费和办公、印刷费。具体使用办法如下:

1. 城际交通费

学院可根据学校下拨经费情况,参照校外集中实习的标准报销学生城际交通费。

2. 办公用品、印刷费等

办公用品、印刷费等与实习相关的费用,凭发票报销。

第四章  实习经费的报销

第八条  师生实习用费,应先借款后报销。为简化学生的报销手续,火车(轮船)费、长途汽车费、市内交通费、杂费实行填表报销的方法。实习中取得的车船票、长途汽车票在报销时由学校财务会计审核后集中销毁,市内交通票、杂费等原始票据由实习队长和学院财务会计核对后当面销毁。其它费用如实习管理费、住宿费、材料费、企业导师酬金、租车费、办公印刷费等凭据报销。学生实习报销填写一式三份学校统一印制的《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实习经费报销单》,校外集中实习的以实习队为单位,校外分散实习和校内实习的以专业或班为单位,一次性报销。

第九条  学院应指定专人管理财务工作,办理出发前的学生集体借款和实习后的报销。报销前,学院必须将《实习总结汇报表》和《实习报告清单》上交教务处教学科,并经教学科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各项票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理。

在实习单位实习的一切开支,必须按规定索取正式票据,票据不全,不予报销。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条  留学生实习的有关费用,按留学生实习的有关规定办理,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本校本科生及指导教师在校外集中实习、分散实习和在校内实习的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北京科技大学生产实习经费开支执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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