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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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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学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人才队伍建设。设立“青年人才培养基金”和“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青年人才培养基金”针对校内40岁以下的优秀青年人才,分为“新教师资助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和“青年拔尖人才奖励计划”三个层次,在科研方面稳定支持5~10年,培养一批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候选人,培育一批新的学科方向带头人;“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针对学校新引进人才,给予2~3 年的科研经费支持,为我校引进急需或特殊人才提供保障。
(二)重点科研与学科扶持。设立“基础研究资助基金”、“交叉学科助推基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基金”等资助类型。通过鼓励多学科的交叉与融合、扶持基础学科发展、加强国际学术交流等方式,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可持续发展。
(三)学生科技创新。重点资助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激发学生的科研热情。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稳定支持、自主安排、公开公正、统一管理的原则。
(一)稳定支持。在国家基本科研业务费拨款支持下,学校在优秀青年教师和学生培养、交叉学科研究、基地建设等方面坚持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形成对人才、基地和基础研究的稳定、长效支持机制。
(二)自主安排。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依托已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由学校以科研立项方式自主安排。每年资助总额以当年财政部和教育部下拨至我校的基本科研业务费总额为准。
(三)公开公正。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校内公开发布指南、自由申报、专家评议的方式进行遴选,确保资助结果公正、透明。
(四)统一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纳入学校财务,按有关财务要求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四条 根据需要,各类项目和经费的管理可进一步制定包含资助条件、指南编制、资助形式、经费配置、项目日常管理等内容的相应管理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由科研部归口管理。“青年人才培养基金”、“基础研究资助基金”、“交叉学科助推基金”等由科研部具体组织实施;“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由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基金”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具体组织实施;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具体负责。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基金”和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由上述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申报、立项、实施和管理细则。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基本科研业务资助项目的评审机构,负责指南编制、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环节的评审工作,为管理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七条 各学院和有关二级单位协助科研部完成年度项目指南的编制工作,并统筹组织本单位项目的申报工作;学院应为获得资助项目提供必要的科研保障条件,有责任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完成项目的研究任务。
第三章 项目申请、立项和实施
第八条 科研部组织实施的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管理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者及所在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应恪守诚信原则,不得弄虚作假。若有违反,经核实后,将记入诚信档案。所涉及项目尚未立项的,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审的资格;已经立项的,撤销资助,收回已拨付的研究经费;情节严重的,在3年内取消其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的资格。
第十条 立项程序:
(一)各学院和有关单位按照年度指南要求,组织填写《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由科研部进行形式审核。
(二)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评估,对各项目提出是否资助及资助额度的具体意见。
(三)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进行调查和复议。
(四)公示结束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科研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依据科研部下达的项目计划编写《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经所在二级单位和科研部审核后,由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订《任务书》,明确各方的权责关系,据此开展工作和进行项目验收考核。
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原则上分两次拨款,批准立项后拨付项目经费60%,通过中期评估后拨付项目经费40%。经批准的项目及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报送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及科研部审批,在执行期内只允许调整一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离职或解聘的,项目自动终止,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重新安排。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具体执行者,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严格按照《任务书》内容要求完成全部研究任务。
(二)随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统计或验收评估,准确及时提供、填报相关数据和资料。
(三)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并按进度完成年度预算。
(四)按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科研部根据项目进度节点进行日常检查和管理,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公布项目进展情况和评估结果,并负责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的年度总结。对未通过中期评估或结题验收的项目采取限期整改、调整内容和经费、终止资助收回经费等措施。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工资、津贴、绩效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十六条 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学校和学院均不计提管理费。立项项目总经费的1%作为所有申请项目立项过程专家评审费用支出。项目检查和验收过程的专家评审费用由项目自行负担。
第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北京科技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开支范围必须与项目预算相符,不得超出预算开支。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及办公设备严格按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束日期前1个月内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科研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数据和成果;科研部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验收。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结束日期后2个月内完成。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通过所在单位于项目结束日期2个月之前向科研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部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延期或者终止的决定,延期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并只能延期一次。无正当理由,未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又不能按期结题验收的,学校将酌情采取终止项目资助、停止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书面资料验收等方式,经专家评议提出验收意见,由科研部公布“通过验收”或“未通过验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未通过验收”:
(一)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二)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任务书》要求的85%;
(三)未履行相关手续对项目的内容、目标、进度等作了较大调整;
(四)项目决算与预算严重不符或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五)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成果等不真实或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未通过验收”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验收结论通知后,应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3 个月之内重新向科研部提出验收申请,若仍未能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在此后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和承担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发表的相关论文专著,以及成果评议、鉴定、验收等材料均应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及项目资助编号。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完成后三年内与项目相关的成果、奖励、国家项目立项情况等报科研部备案,学校对研究成果突出的项目在后续立项中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经2014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