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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做好年终财务决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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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年终财务结算和决算工作,确保学校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年终财务决算工作由财务处统一负责,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每年末财务处下达的具体通知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条  校内各法人经济实体、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应于每年年末(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应上交学校的款项,以及由学校代垫应返还学校的人员工资、补贴、福利费、工会经费、水电费等,按规定时间上交财务处,并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财务决算报告和决算报告说明书)报送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

第四条  校内各兼有对外服务创收业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与财务处计划管理科核对创收账目,并于12月20日前到财务处计划管理科办理提成分配结算手续。若未按时核对账目或未对账目提出异议,则视为账目正确,财务处将根据学校有关分配政策办理结账手续,收回应上交学校的部分。承包单位应按学校审定的承包协议及时完成年度结算。

第五条  后勤集团、房产处等负责水费、电费、供暖费、卫生费和电话费回收的部门,应按照每年年初制定的回收指标,及时、足额地回收应上交学校的各项费用,并于12月31日前写出本年度经费回收情况总结分析报告,书面报送财务处计划管理科。

第六条  为加强对暂付及应收款项的管理,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务处会计科每年年末集中对本年度发生的各项暂付及应收款项进行清理。各借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学校制定的《关于加强暂付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主动与会计科联系,尽快办理还款与报账手续。

第七条  校医院、教务处、科教服务中心等单位以及校内各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包括法人实体和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应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关于年度进行清仓查库的规定》,每年年末认真组织对所属材料库库存的盘点工作,并于本年度12月26日将清仓查库报告及书面说明报送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对库存余额增长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措施。财务处将进行重点抽查验收,并根据检查情况写出分析报告。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基建管理处、房产处、图书馆及各学院资料室等固定资产购建和管理部门,应于每年末规定时间内及时与财务处核对账目,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

第九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涉及基建工程与项目经费的部门,应于12月10日前结算基建工程款,将报表报送财务处基建财务科,以便及时完成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工作。

第十条  负责“修购专项”或其他专项经费项目的单位应于12月29日前到财务处计划管理科核对账目。实验室管理处和后勤基建管理处等单位应及时对本年度学校“修购专项”或其他专项工作进行总结,以便于年底报表的上报。

第十一条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为公历12月31日。为确保在会计年度内能及时清结本年度全部账目,每年度支票使用截止日期和现金支用与报账截止日期应根据每年度财务处下发的年终决算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管庄校区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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