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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违反财经制度的处罚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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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学校财经制度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财经制度的行为,依据本规定给予单位或个人经济处罚并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条 全校教职工有义务监督学校各项财经制度的贯彻实施,积极向学校有关部门检举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自觉维护学校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处罚种类
第四条 经济处罚。包括:赔偿损失、没收违规所得及处以罚款。
第五条 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第三章 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与处罚办法
第七条 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与处罚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报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以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以上行政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第八条 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行为与处罚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或标准;
(三)对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
(四)隐瞒、截留、未足额上缴收费收入,私设“小金库”;
(五)挪用、坐支或私分收费收入;
(六)未按规定将收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
(七)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以上行为有违规所得的,没收全部违规所得并对单位处以违规所得1至3倍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单位及责任人员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九条 违反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与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购制和使用收费票据;
(二)擅自转借、转让、代开、销毁或涂改收费票据;
(三)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
(四)以收费名义收取钱物,但未出具任何票据;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或毁损。
以上行为有违规所得的,没收全部违规所得并对单位处以违规所得1至3倍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单位及责任人员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条 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行为与处罚
(一)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而未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
以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员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与处罚
(一)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
(二)利用职务便利将学校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三)擅自利用职权出让、出租学校的房产、场地、水电、设备等,为单位或个人谋利。
以上行为有违规所得的,没收全部违规所得并对单位处以违规所得1至3倍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单位及责任人员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与处罚
(一) 隐瞒收入或将学校资金转移形成账外资金;
(二)单位或个人拒绝、拖延提供与财务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财务监督检查;
(三)按学校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违规所得的,没收全部违规所得并对单位处以违规所得1至3倍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单位及责任人员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校办企业发生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以上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财会人员违反国家和学校财经规章制度,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情节严重的,由财务处报主管部门批准,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上述违规问题由财务处或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调查与核实。对确认的问题由财务处或纪检监察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经济处罚由财务处或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以上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经2003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科技大学对违反学校财经管理制度的处罚细则(试行)》(校发[1993]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