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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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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财务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室依法对学校各项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取得、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以及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财务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不断加强各项资金和财产物资的有效管理和合规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财务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2.财务风险管理体制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
3.会计处理系统是否完善合理。
4.会计交易授权、职责划分、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与记录使用、独立稽核等控制程序是否健全合理并有效执行。
5.财务信息的沟通是否及时,沟通渠道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
6.是否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建立并逐步完善财务内部监督体系,运行是否有效。
第五条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预算编制的原则、过程、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预算调整是否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执行。
2.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际执行中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控制在预算和预算调整的范围之内。
3.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各项报表和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学校的资产状况和收支情况。
4.是否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改进效果不明显和效益不佳的预算。
第六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收支活动是否统一管理和核算,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
2.各项收支活动中合同的签订、管理是否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未履行和无法继续完成的合同是否及时划清责任,定期进行清理。
3.各项经费的取得、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4.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收费标准进行。
5.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会计科目、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和管理,是否存在隐瞒、截留收入、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6.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规,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支出范围和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7.经营结余是否单独反映,结余的结转和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有价证券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2.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的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规,是否及时结算,超期未结清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3.实物资产的增加、领用、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日常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4.无形资产的增加、减少和转让的管理与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5.对外投资的决策和实施过程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投资收益是否及时收回,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6.各项负债的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办理结算,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其他或有负债事项。
7.净资产的确认与计量是否真实、合规、完整,净资产的分类与会计核算是否合规,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审计室进行财务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审计方式和方法,必要时可以安排后续审计。
第九条 审计室进行财务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要求按时提供所需的文件、合同和会计资料,以及电子数据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审计室在进行财务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室实施审计后,应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室,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室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印发。
第十三条 审计室对学校控股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