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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科技大学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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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资金管理,简化预算内经费审批程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对《北京科技大学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校发[2002]62号)中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四款调整并补充如下:

一、调整内容:

    学校预算经费审批程序调整为:支出、借款、内部结算业务,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会计科审查;单笔金额在5万元至100万元的须经财务处长签字审批;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须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审批。

    科研经费及其他自有经费审批程序调整为:支出、借款、内部结算业务,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会计科审查;单笔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的须经财务处长签字审批;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须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审批。

二、补充内容:

    银行账户划转业务(包括签发支票和网上支付),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会计科审查;单笔金额在5万元至100万元的须经财务处长签字审批;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须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审批。

三、科技处审核权限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四、基本建设资金审批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补充规定经学校九届党委第38次常委会讨论通过,自2005年11月16日开始执行。本补充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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