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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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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法人下的各二级单位(包括各学院、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及后勤集团)。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 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指由学校统一领导学校各项财经工作,制定统一的财经制度,统一调配学校的各项经济资源;集中管理指学校对各项经费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学校成立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财经问题进行审议。各部、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行为负责。

第七条  学 校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校内二级单位 (校办产业实体除外)原则上不设财务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二级财务机构的,须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按机构设置的要求审查论证后,报学校批准设立。

第八条  学校校办产业、后勤集团、管庄校区、科技开发等部门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置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及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涵盖学校所有收支的综合财务预算。

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校预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组织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年度预算按如下程序进行:各部处、单位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于1月底之前编制归口年度经费收支计划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预算原则结合二级单位收支计划,编制校级预算草案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查;财经领导小组审查提出修改意见,按上述程序调整后,报党委常委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

预 算确定后,由财务处向经费管理职能部门书面下达预算通知。为确保预算的严肃性,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安排超预算和无预算支出。预算执行实行“统 一领导、切块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即在主管财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实施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切块管理,即分管校领导对归口 收支计划的执行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一方面确保收入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负责切块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各单位须指定经费负责人,负责经费开支审批,确保各项 开支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学校工作计划调整、任务变动或其他关系学校全局事件出现确需增加支出时,在有收入保障的条件下,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以追加当年预算。

预算调整在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调整项目须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进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教学收入须按国家关于预算资金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学 校各项收费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 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自定收费项目、标准;不得自制自购收费票据;不得私自开立银行账号;不得截留、坐支 各项收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数支列,不得虚列虚报。

第二十三条  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职工集体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七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款专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校 内各级财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 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固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一)房屋建筑物: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分析测试设备、体育器械等。

(三)一般设备:指学校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工具、办公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五)图书:指学校图书馆及学院等二级单位阅览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没有包含在以上各类中的固定资产。

根 据学校各职能部门分工,上述各类资产实物由不同部门归口负责管理。房屋建筑物、办公家具由房产处归口管理;各类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图书馆负责图 书管理;文物及陈列品由档案馆负责管理。财务处负责各类资产账务管理。各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所管理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管理及报废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 证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或专家组鉴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转入修购基金,专项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购置。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12月25日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无形资产归口校长办公室和科技处负责。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对外投资行为,应当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报党委常委会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校有实体的重大对外投资行为,应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认价值记录对外投资。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利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利益,计入其他收入。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重要负债是借入款。

第三十八条  借入款是学校向银行的贷款。银行贷款只得用于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贷款额度须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校内二级单位(校办产业法人实体除外)不得自行对外举债。学校不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贷款行为提供担保。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财务处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

学校各二级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实体)的财务状况是学校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须定期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告。季度报告于季末15日内上报,年度报告于年末30日内上报。

第四十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平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财政、税收、审计、物价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财务处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校内各二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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