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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会计档案工作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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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学校各项经济工作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会计档案工作是学校档案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学校经济活动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全校各独立核算的会计部门为会计档案立卷单位。

第四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凭证。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五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是维护学校经济核算活动的真实面貌,有效提供会计史料和凭证的重要工作。各单位应按照《会计法》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切实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会计档案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

第二章  体制和任务

第七条  会计档案部门是综合档案室的一个组成部分,业务接受学校档案馆的指导和检查。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集中保管。

第八条  会计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

1.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对会计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部门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统计等工作;

3.对档案要进行科学管理,库房内严格做到“六防”,提高档案的使用寿命;

4.建立健全各种检索工具,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5.档案业务应在综合档案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6.每年3月底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上年案卷目录;

7.档案实行集中管理时,应如实移交保存的档案。

第三章  会计核算凭证的整理、立卷

第九条  会计核算凭证归档范围。凡是本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原始凭证、会计报表、账簿等专业材料均应立卷归档。

第十条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整理与编号:

1.整理原则:

(1)会计凭证:依照原始凭证形成规律和会计制度,平时按日、旬或月装订成册。归档时,要保持原整理基础、顺序排列,单独造册,装入卷盒,按要求填写封面和脊背各栏。

(2)会计账簿:精装账簿,要保持原来基础;活页账簿,可以取出空白页,重新编号页码。每本账簿要填写和粘补封面。

(3)会计报表:按文书档案要求,组成案卷,使用文书档案卷皮,填妥封面各栏。

2.编号方法: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编号方法是:每年每种材料从1开始依次编序号,顺序号前应注明年代,格式如下:

        9 • * * * * • * • * *  • *

 

                                                保管单位代号

                                                属类代号

                                                种类代号

                                                年代代号

                                                会计档案代号

第十一条  归档时间与要求:

凡形成会计核算材料的单位,在年度终了,由财会人员按上述要求,填好封面,编造案卷目录,于第二年三月底以前,将清单交综合档案室。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保存的会计档案加强管理,为本单位提供资料。借阅会计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财务处领导批准,但不得拆卷撕毁、丢失,并应限期归还。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四种。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按决算报表类、财务账册类、工资表册类、会计凭证类和其他类进行整理组卷。

第十五条  会计档案采用年度属类内的分位编制法。

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会计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在综合档案室的主持下会同财务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报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销毁。

第十七条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馆和财会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八条  根据档案的密级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按密级程度履行借阅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会计档案分类编号、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分类

代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1.

会计凭证类



1-1

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汇总凭证

15年


1-2

各种工资册,起薪停薪凭证

15年


1-3

本科生、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凭证

15年


1-4

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

永久


2.

账簿类



2-1

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

25年


2-2

日记账

15年


2-3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2-4

明细分类,分户或登记簿

15年


2-5

辅助账簿

15年


2-6

固定资产明细表


单位预算会计,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五年

3.

报表类



3-1

各单位预决算及上级批复

永久


3-2

单位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

5年


3-3

主要财务指标快报

5年

不归档,由财务部门保存

4.

其他类



4-1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5年


4-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5年


4-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5年


5.

涉外类



5-1

涉及外事凭证和账册

永久


 

注:电算化后存储软件、会计数据磁盘、磁带、打印输出的账、表、单等的保管期限,按上述分类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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