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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 校发【200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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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关于向独生子女父母发放年老时一次性奖励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计生委、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2003】112号)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我校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领取条件

凡我校正式教学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原属我校教职工但退休后工资关系在街道民政部门的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到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处登记验收,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发放。

二、 发放金额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南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按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发放。

三、 发放办法

鉴于此项奖励政策落实周期长,奖励金额较大,涉及人员较多,为方便我校职工能及时领取,具体发放办法为:

(一)凡2004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人事处复核通过后,由校财务处纳入个人工资及离退休费条目中统一发放。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由各单位将下一年度(1月至12月)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名单填入“北京科技大学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领取一次性奖励汇总表”,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汇总表报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查验相关材料并确认后,于当年对“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人员计入个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条目中交财务处统一发放。

(三)遇特殊情况人员,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放。

(四)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需说明的问题

(一)享受以上奖励人员,应具备北京市户籍。

(二)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

(三)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

(四)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在婚后应回收《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有一个子女,但不办理《光荣证》,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五)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六)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七)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独生子女未满18岁可以办理,超过18周岁不予办理。

(八)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停发。

(九)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计生办  200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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