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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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保证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并持续发展,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学院路地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凡招用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经商或向外地来京人员提供住处和经营场所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学校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二、实行外来人员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双向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制度,由用人单位负责,查验外地来京人员的婚育证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造册、建卡,为其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婚育证》,并签订责任书,组织已婚育龄妇女每年进行二次孕情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留用,并限期离京。
三、外来人员在本校怀孕的,必须持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生育规划证明(生育证),到校计生办办理登记,否则,应限期终止妊娠,并限期出京。
四、对无本市《婚育证》的外地成年育龄妇女(18至49),学校各单位不予留用,不得出借、出租房屋,不得提供经营场所。
五、凡招用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经商、为其提供场所、出租房屋的单位,按责任书规定,负责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避孕节育服务工作。对拒不履行责任书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校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当事人外,还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的处罚。
北京科技大学计划生育办公室
2009年4月
计生办 200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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