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单独两孩”申请程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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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市依法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自“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之日起,“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可在北京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审批程序
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生育服务证》。
具体程序如下:
1、我校教职工须由所在单位出具婚育状况证明(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然后到校计生办领取一次性告知书及相关表格(表格可以从校园OA计生办网站下载),咨询具体填表格式及注意事项。
2、夫妻双方如实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所需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之后到校计生办审批。然后到本市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以上程序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由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二)材料要求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并注明婚育情况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市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
3.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面,即双方身份证的正、反面印到一张A4纸上)。
3.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首页、信息页)。
4. 个人婚育情况承诺(声明)书(本人填写)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交:
(1)其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的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
(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死亡的由其原存档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特殊情况应出具的其他材料。
6. 以上所有复印件A4纸一式三份,每张复印件写上“本件与原件一致”并由双方签名、写时间。
相关表格:
1. 《本市居民婚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的父母为本市户籍的使用。
2. 《外省市居民婚育情况证明》:申请人为外省市户籍、独生子女一方的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使用。
3. 《个人婚育情况承诺(声明)书》及《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夫妻双方使用。
校计生办电话:62332304计生办 201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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